2月4日,经山东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向省农业厅、盐务局转发了省编办《关于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生产经营使用主管部门的审理意见》,明确了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有关管理问题。即“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应作为饲料添加剂由农业(畜牧)部门依法管理。 为加强管理,审理意见指出,农业(畜牧)部门可责成相关企业参考食盐管理方式,建立专门生产、经营、使用台账,一旦出现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挪作他用的情况,盐务部门可根据台账进行追查。” 2月6日,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就此发布《关于明确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市按照上述意见,依法对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作为饲料添加剂,对其生产、经营和使用进行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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