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灯具的防火措施
1、严格按照环境场所的火灾危险性选用照明灯具,
2、应正确安装照明、装饰灯具。灯具与可燃物间距小于50cm(卤钨灯为大于50cm),与地面高度不应低于2m,当低于此高度时,应加装防护设施,可燃吊顶上所有暗装、明装的灯具其功率不宜过大,并应以白炽灯或荧光灯为主,卤钨灯灯管附近的导线应采用耐热绝缘护套;吊装彩灯的导线穿过龙骨处应有胶圈保护,舞如暗装彩灯,舞池脚灯、可燃吊顶内灯具的导线均应穿钢管或阻燃硬塑套管敷设。镇流器的电压与容量必须和灯管配套,安装时不准直接固定在可燃天花板、吊顶或墙壁上,应用不然隔热材料隔离,在0区(Q–1级)、10区(G–1级)场所,选用开启型灯具做成嵌墙式壁龛时,应有双层玻璃严密封闭,至少有一层是高强度玻璃,其距门,窗框的水平距离不小于3m,距离排风口水平距离不小于5m。
3、各类照明供电的附件必须符合电流、电压等能要求。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和零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规定的要求。
在可燃材料装修的场所敷线时,应穿金属套管、阻燃硬塑套管,转弯处应装接线盒,套管超过30m长时中间应加接拉线盒做好保护,在重要场所安装暗装灯具和安装特制大型吊装灯具时,应在全面安装前做出同类型“试装样板”,经核定无误后再组织专业人员全面安装。
4、合理控制电气照明。照明电流应公别有各自的分支回路,而不应接在动力总开关之后。各分支回路都要设置短路保护设施。为避免过过载发热引起事故,一些重要场所及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地还必须加装过载保护装置,非防爆型的照明配电箱及控制开关严禁在0级(Q–1级)、10(G–1级)级爆炸危险场所使用,配电盘后尽量减少接头,盘面应有良好的接地。
5、严格照明电压等级和负载量。照明电压一般采用200v,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供电电压不应超过36v,在潮湿地区作业则不应超过12v,且禁止使用自耦变压器。36v以下的和220v以上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的差别和标记。
6、在宾馆、酒店、车站、码头、影剧院及各类大型建筑物和重要工作场所中一般应当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具,以备发生事故正常电力系统无法使用时能保证现场照明,事故照明灯具应设在易发生事故场所,建筑物主要出入口、重要工作场所等的墙面或顶棚上,标以明显的颜色标记,以备事故发生时能及时方便地高用。事故照明灯具不能采用启动缓慢的类型(如镇流器启动灯具等),并应安装在设有非燃性材料的保护罩和自动投入装置。事故电池组供电,以保证在正常电力系统受坏时能不受影响地正常开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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