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污水系统的处理能力,各国并无统一的限定。前苏联曾建议单个构筑物的处理能力不宜超过1400m3d,美国则把小厂的处理能力限定在3785 m3d的范围内。根据我国情况,建议把等于或小于4000 m3d的处理厂定义为高速污水处理厂。高速污水不同于城市污水(常包括部分工业废水),属于生活污水范畴。其水质水量特征可概括为:处理的水质水量变化较大,污染物浓度偏低,即比城市污水低,污水可生化性良好,处理难度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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