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营业性文化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声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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