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汽车租赁业的经营规模当前,在全球千亿美元的汽车租赁业务中,以欧美国家的租赁市场发展最为成熟。全球汽车租赁业的运营车辆的保有及年需求总数约在300万辆左右(由于国际汽车租赁公司的汽车更新速度约为812个月左右)。
在美国,以租赁形式销售的新汽车占该国汽车总销售量的三分之一左右(2006年已经超过36%,其中含融资租赁部分),并且大部分车为长期租赁,而旧车的租赁业务约为40万辆
日本每年的汽车租赁销售规模为200多万辆,约占全国新汽车销售量的15%,该比例有不断提高趋势; 德国汽车租赁业的运营车辆总数为250万辆左右; 法国2006年以租赁方式使用汽车的人数超过了400多万,占法国总人口的7%。
世界主要汽车租赁公司的运营车辆都保持在数十万辆左右,管理着多达数千个遍布全球的租赁站点,以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旗下的安飞士汽车租赁公司为例,全球范围内员工超过2万人,租赁站点2000个,年车辆预定量超过3000万次电话,平均每年完成2000万次租车交易,,每月10万辆,每年120万辆的租赁车辆接受维护保养,有15万个客户因为每年至少在安飞士租15次车成为可以享受优惠服务的特别会员,年营业额超过40亿欧元。
增加内容:但自从2007年起,中国部分地区在汽车租赁的基础上出现了融资形式。具体方式为:预先缴纳车辆总价值1.5---2倍押金。这个根据不同地方押金倍数不等。没有租金。租期为1---5年不等。到期后,车辆押金返还,退还租赁公司车辆。有部分地区针对这种方式还要加收会员费365元/年。但这种风险性极大。
智研数据总结:蓬勃发展的汽车租赁行业不能掩盖其快速发展中带来的诸多问题,本文提出几点建议,以供参考。
(一)规范租赁程序,强化规范经营针对实践中的租赁程序略过简便的弊端,汽车租赁行业应规范经营,租赁汽车要对承租人的信息认真审查,承租人需提供如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有效证件。汽车租赁应采取要式形式,汽车租赁公司与客户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避免事后不必要的争端。同时根据客户个人财产情况,汽车租赁公司在出租价值较高的好车名车时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可采取收取定金,要求提供保证人、保证金、财产抵押等担保方式限度降低风险,由他人提供担保的还应明确担保人的法律责任且书面合同需要担保人签字盖章。在出现异常情况如未按期归还租赁汽车、汽车使用与租车人职业、身份不符等可疑情况时,汽车租赁公司应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要求提供相应帮助。租车人将外租车辆返还汽车租赁公司时,汽车租赁公司可要求租车人签订一份类似格式条款的保证协议或声明,保证在使用汽车期间无违规违章行为或没有利用租赁汽车实施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否则汽车租赁公司将保留向租车人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二)建立汽车租赁信息平台和租出汽车的跟踪管理制度国外发达国家的汽车租赁业具有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完善的个人信用和社会信用保障体系,借助于信息技术的优势与便捷,可以快速评估客户的个人信用情况。针对中国现实中出现的大量汽车租赁诈骗等案件,我们也应加紧汽车租赁平台信息化建设,建立专门的信息数据库系统,查询确认客户的身份、租车风险、偿还能力等,实时统计客户在同一时间段内租赁的车辆总数,预防诈骗,将那些具有不良记录的客户列入黑名单并共享此类风险客户信息。
(三)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加大对利用租赁汽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2004 年4 月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包括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汽车租赁不属于道路客运范围。私家车不得非法从事营运活动,汽车租赁有别于道路运输,两者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汽车租赁与出租汽车营运也有本质的区别,出租汽车属于客运业,汽车租赁则属于租赁业。
现实中利用租赁汽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增长势头,“租车作案”主要犯罪类型有租车盗窃犯罪、租车贩毒犯罪、租车抢劫犯罪等,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仅凭公安机关的力量是不足的,需各方面的配合,如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汽车租赁行业强化规范经营、建立行业自治组织等。对将租赁汽车再租赁、转卖或抵押,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应准确定性打击,刑法上到底是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占罪在理论上进行区分尚有一定难度,在实践中要想准确定性,更需结合具体案情,进行个案分析,准确区分此罪与彼罪,力求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而不宜一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