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制定,是我国最早的出租车行业管理法规,市交通局认为《条例》“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较强”,在行业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时至今日,有些规定已不完全适应形势需要。为解决执法中面临的问题,促进我市出租小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开展此次执法检查。昨天上午,执法检查首场汇报会举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治华,秘书长袁庆文,以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听取情况汇报。副市长张思平到会介绍情况。
拍卖牌照体现公平但推高运价
我市出租车营业牌照在1988年以前都是通过行政审批方式取得,那时由政府审批、无偿分配的方式进行投放的小汽车出租牌照共有2285辆。1988年以后,我市借鉴香港等地的成功做法,改行政审批为有偿使用,对营运牌照实行公开拍卖。这些牌照使用期限均为50年。1994年,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出租管理条例》时,正式确立了“有偿使用、公开拍卖”的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投放方式,个人和单位都可以参加竞拍。竞得者按规定缴清营运牌照款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即为该营运牌照持有人。
张思平表示:“‘有偿使用、公开拍卖’的方式体现了公平、公开、公正使用公共资源的原则,避免了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弊端。市交通局昨天汇报时直言:“从我市出租行业发展情况来看,以拍卖方式配置经营权容易抬高牌照价格,导致出租车企业的经营成本大幅上升,那么企业就将成本分摊至各个经营环节,将经营风险转嫁给驾驶员,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档次必将受到影响。”
记者昨天从汇报会上了解到,由于我市出租车市场大,每天近80万人次乘坐出租车,牌照“含金量”高,竞拍者趋之若鹜,我市拍卖投放的出租小汽车牌照价格较高,的达到98万元,的也有近20万元。高成本下,企业向驾驶员转嫁风险,出租车运价高在所难免。众所周知,我市目前特区内红色出租车的起步价为12.5元,每公里运价为2.4元。这些价格为全国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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