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
人条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外商投资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经销企业、经纪机构
、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
关外商投资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
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
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
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
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经营者应当为二手车经营主体提供固定场所和设施,并为客户提供办理二手车鉴定评
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应当根据客户要求,代办二手车鉴定评
估、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手续。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完整的二手车
交易购销、买卖、拍卖、经纪以及鉴定评估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