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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内容:2007年7月,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加快自治区石灰行业发展意见》(新政办发〔2007〕154号,以下简称《意见》)。两年多来,自治区石灰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基本淘汰坑窑,整体装备水平有所提高。截至目前,全区已形成石灰产能400余万吨,较《意见》实施前增长43%;其中机械化立窑和旋窑产能210万吨,约占总产能的52%,较《意见》实施前增长20%。

在我区石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部分地区没有严格按照《意见》要求在2008年底前彻底关停土立窑,在监管检查中未对落后企业生产设施和建筑物采取拆除、炸毁等强制措施,违规项目存在死灰复燃现象;部分新建项目未按照《意见》要求审核备案,甚至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线仍在新建,难以实现有效监管;一些具备环保和节能改造条件的机械化立窑、旋窑未实施技术改造等。特别是今年4月发生的石灰窑坍塌致使4人死亡事故的发生,尤其应该唤起各地、各部门、各相关企业对当前石灰行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更加自觉地落实好《意见》精神。
为彻底消除石灰产业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加快石灰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化发展步伐,建立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石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组织经贸委(经委)、发改、环保、国土资源、安监、工商、质监、公安等相关部门,加大区域内石灰产业的清理整顿力度,立即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抓紧制定清理整顿方案。已经出台清理整顿方案的,要抓紧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要认真彻底、扎实有效,对应予淘汰的落后生产设施和建筑物必须采取拆除、炸毁等强制措施,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将清理整顿情况报自治区经信委和建材行办。自治区经信委要在2010年8月底前会同各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将清理整顿和专项检查情况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各地要按照《关于自治区淘汰石灰窑鉴别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建材行〔2008〕12号)要求,立即对各类石灰窑逐个检查鉴定,并于2010年3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石灰生产企业(生产线)名单报自治区建材行办审核公告。凡没有经过审核公告的企业(生产线)一律列入关停范围。自治区建材行办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职能,指导各地做好鉴定工作。

三、各地新建(扩)改建石灰项目,须向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意见》的项目由地州市投资主管部门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含兵团),同时抄送自治区建材行办,由自治区建材行办提出复核意见后予以备案。《意见》实施后,未按照《意见》要求复核备案的新建(扩)改建石灰项目,必须在2010年3月底前补办复核备案相关手续,逾期不报备或无法达到备案要求的项目列入关停范围。

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石灰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经信、发改部门要按照《意见》要求,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石灰企业和项目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鼓励石灰产需相互关联的大企业联合重组,促使企业向规模化、环保节能型方向发展。鼓励水泥企业直径2.5米及以上的回转窑转产石灰;经信、发改、财政部门对符合中小企业财政扶持资金规定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财政补助,符合技改贴息政策的项目给予贴息,符合节能减排和技术创新、新技术应用的项目给予奖励,促进先进生产力发展,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五、加大监管力度,积极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自治区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石灰企业的监督、监测力度,督促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对改造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收回其排污许可证,并通知地方政府实施关停。新建(扩)改建石灰生产线的主要排放口要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国土资源部门要对石灰用石灰岩矿产资源开发企业进行清理整顿,不得向列入关停范围的石灰企业配置资源;安监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生产条件、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检查,对石灰岩矿开采和石灰生产一体企业的石灰生产工艺不符合产业政策或列入自治区关停企业范围的,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部门对关停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对石灰产品的质量监督,督促石灰企业建立和完善产品质量过程控制化验室,提高企业的检验和控制能力,对各类石灰产品分别按照国家或行业、地方标准开展产品质量定期抽样监督检查工作。
由此看来少数自治区正在迅速发展石灰行业,进而对石灰窑的需求也在增加。所以石灰窑生产厂家要根据用户需求,生产节能、环保、高效石灰窑才是。河南东方(集团)粉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石灰窑、石灰窑设备、石灰成套设备就符合了国家的标准,也受到了广大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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