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公司
注册外资公司条件:
1 、一位或二位外籍人士或国外公司做股东
2 、所有股东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照
3 、注册外资公司 地址
注册外资公司所需材料:
1 、投资方董事会决议(原件 2 份)
2 、投资方的营业执照或开业证明(复印件 1 份)及投资方的情况介绍
3 、投资方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原件 2 份)
4 、投资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联络地址和电话
5 、注册外资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的委派书(原件 2 份)
6 、注册外资公司 的董事会成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简历、联络地址和电话,董事长还需要照片 2 张
7 、授权书(原件 2 份)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房屋租赁(购买)协议书和房屋产权证明(产权单位盖章)或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9 、注册外资公司 的企业名称
10 、注册外资公司 的投资总额、注册资金、经营年限、经营范围
11 、注册外资公司联系人 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照片 2 张、简历、联络地址和电话
12 、注册外资公司 如果是生产性企业,需提供进口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股份公司
一、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董事会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由全体董事签字)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加盖公章或者全体董事签字);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登记事项一般需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4.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设立的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材料。股东大会决议(创立大会会议记录)由发起人加盖公章或由会议主持人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4.其他有关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除其中有明示的外,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或者有委托权限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