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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企业动态
口头约定合同成立 打井不成自担风险
发布日期:2008-07-10

玉山讯 签订承揽合同,本是想通过劳动后获得报酬,殊不知辛苦了十多天,到头来还是一场空。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承揽合同纠纷上诉案,裁定维持玉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驳回原告王某要求被告杨某支付钻井劳动工资及材料费2700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于2007年5月约定,由原告替被告打水井,地点由原告选择,井打完工,有水则由被告支付每米深50元的工钱,否则被告不支付工钱。后来因原告
在其选择的地点没有钻到水,所以被告也没有支付原告的工钱,故原告诉来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为打水井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有口头约定,且有其他证人证明,故原、被告的承揽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双方应按约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风险。现原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该井打了40余米无水出来,地点又是原告自己选择的,被告为打井也支付了材料费及伙食费等,故对被告不支付原告工钱的辩解,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以上判决。(杨木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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