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一向中意实木家具的张先生在塘沽某商厦一品牌家具卖场购买了一整套实木家具,包括双人床、床头柜、四门衣柜和床垫,商品售价合计25400元。而在使用两周后,细心的张先生发现,新买的家具中,从衣柜到床头柜再到床陆续出现裂纹。虽经过与品牌售后部门维修和更换,仍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而且日渐严重的开裂和变形等质量问题,影响了张先生的正常使用。在与经销商商议退货事宜未果后,张先生于2008年12月投诉至塘沽消协。对于消费者反映的家具质量问题,商家虽然予以承认,但也表示,家具出现开裂、变形是由于南北气候差异和空气潮湿度不同,加之消费者家中的地采暖加快了家具开裂、变形的速度,因此,出现这样的情况无法避免。
经塘沽消协调查,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并未向消费者说明实木家具遇热后可能出现的不良现象,让消费者充分考虑后再作出选择。而根据《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产品,依照本款规定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最终,经塘沽消协调解,销售商同意在扣取一定折旧费后办理退货返款,张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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