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了多项煤矿安全治本攻坚举措。日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付建华对《意见》做出解读。
1) 目前全国仍有年产9万t及以下的煤矿7 501处,产能仅4.42亿t,数量占煤矿总数的57%,产能仅占12%;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事故总量的2/3左右,百万吨死亡率是大中型煤矿的4倍,是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瓦斯仍是煤矿“杀手”,但瓦斯治理工作明显滞后,通风系统不完善、瓦斯管理混乱、防突措施不落实、瓦斯抽采不到位等问题仍然大量存在。全国有3 284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只有1 938处矿井进行了瓦斯抽采,多年来全国瓦斯抽采率平均仅约30%。2008—2012年,全国煤矿共发生重特大瓦斯事故58起,死亡1 294人,分别占重特大事故总量的48.7%和54.6%。全国尚有7 700余处煤矿没有建立救援队伍,大部分没有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一旦发生灾变,难以及时高效处置,极易造成事故扩大。
2) 与以往的煤矿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相比,《意见》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着力提高煤矿准入门槛,真正减少危险源数量,如: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t/a的煤矿,一律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t/a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开采专业性强,尤其是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情况和条件复杂等煤矿,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原来的非煤矿企业或缺乏煤矿相关技术力量、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要开办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煤矿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3) 为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问题,《意见》规定: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五职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了具体的任职资格:“五职矿长”必须具有安全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这样煤矿安全生产才有基本保障。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作为煤矿专职管理人员,总工程师作为全矿技术总负责人,没有精力负责多个煤矿的管理或技术工作,因此《意见》明确规定:“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从而防止了“挂名矿长”或矿长资格证“一证多用”等问题。
付建华表示,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将以50个煤矿安全重点区县作为示范点、突破口,加快推进各项举措。 (转摘自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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