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利范围在专利权人基本确权后,还应该对专利权利范围进行分析,前者是所有者的问题,后者是保护标的实质性核心问题,是权属的两个方面。以权利要求书作为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的标准和依据,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权利要求书”是确定专利权利范围法律所认可的惟一依据。其保护范围的大小主要由权利要求权项,特别是独立权项所决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对专利评估价值有重要的影响。由于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由于对技术信息及专利申请技巧缺乏,申请人和代理人对专利技术特征的了解与理解肯定存在偏差,普遍存在专利申请文件质量不高的情况,例如曾经有一个专利权人反复强调其发明的特点是装置是埋于地下,既可防盗又可提高装置寿命,如果仿造则侵权。但当阅读其“权利要求书”时发现,表述为“其特征是……该装置可埋于地下”,一个“可”字,画蛇添足,则与专利权人本意“该装置埋于地下”的技术特征南辕北辙,导致专利权力丧失,其专利价值也就大打折扣了。因此应该与发明人/专利权人进行充分的沟通,逐字逐句地研究透彻“权利要求书”中的专利权利范围。
另外,由于在无形资产评估存在从属专利特殊问题,还应该重视从属专利对基本专利的侵权问题。按照国际条约与我国专利法,从属专利的实施,须经基本专利的权利人许可;从属专利的权利人,无权独立许可第三方实施其专利。专利权人有权对自己的从属专利进行转让,但没有取得基本专利的权利人许可情况下,这种转让是没有意义的,专利一旦实施就会侵犯基本专利权人的利益。显而易见,从属专利远远多于基本专利的数量,实践中从属专利对基本专利的侵权行为并不鲜见,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进行作价转让时往往无意间就侵犯了别人的专利,通常自己不易察觉,同时又不易被买方所发现。同样道理,无形资产评估,单独转让其中部分专利也是没有意义的,只能通过购买另外部分的专利或进行专利交叉许可才能有效实施,在技术群中任何一个专利没有单独存在的价值。专利权利范围一是涉及到实际的技术保护范围,二是涉及专利保护范围间的相互覆盖,前者根据自身权利要求确定其实际保护范围,后者需要比对相关专利簇,专利受让必须以日后能否合法实施为前提。两者都会不同程度地影响专利的价值,评估与交易过程中对专利权利范围的认定是必须的。以免日后专利权范围太小或歧异表述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以及因侵权而引发诉讼。专利权属作为专利价值的决定性因素,就如价值中多个0前面的1,一旦专利权属有瑕疵,则专利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荡然无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沿着专利的基本法律状态、基本权属问题、权利范围及可专利性四个层次进行分析,具有颇强的实战性。能为专利评估及专利交易双方在交易前对专利权属问题的基本判断提供思路。只有在复杂的专利法律权属判断方面尽量严谨,才能限度地避免日后专利纠纷与诉讼,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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