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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闻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日期:2014-08-27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standardofairpollutantsforindustrialkilnandfurnace GB9078-1996 国家环境保护局 1996-03-07批准1997-01-01实施 GB9078-1996代替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和GB9078-88(以上标准的工业炉窑部分) 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原有《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GB9078-88)和其它行业性有关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部分)的基础上修订。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本标准规定了10类19种工业炉窑烟(粉)尘浓度、烟气黑度、6种有害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或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允许浓度。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 GB4286-84《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1-85《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2-85《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3-85《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4916-85《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业炉窑部分); GB9078-88《工业炉窑烟尘排放标准》。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GB9078-88同时废止,其它上述各标准中的有关工业炉窑部分亦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范围本标准按年限规定了工业炉窑烟尘、生产性粉尘、有害污染物的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本标准适用于除炼焦炉、焚烧炉、水泥工业以外使用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的管理,以及工业炉窑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的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3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工业炉窑工业炉窑是指在工业生产中用燃料燃烧或电能转换产生的热量,将物料或工件进行冶炼、焙烧、烧结、熔化、加热等工序的热工设备 3.2标准状态指烟气在湿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中的数值。 3.3无组织排放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有害污染物,均称无组织排放。 3.4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需要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3.5掺风系数冲天炉掺风系数是指从加料口等处进入炉体的空气量与冲天炉工艺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 4技术内容 4.1排放标准的适用区域 4.1.1本标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标准,分别与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相对应: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三类区执行三级标准。 4.1.2在一类区内,除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外,禁止新建各种工业炉窑,原有的工业炉窑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4.21997年1月1日前安装[包括尚未安装,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的各种工业炉窑,烟尘及生产性粉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表1 序号炉窑类别 标准级别排放限值 烟(粉)尘浓度(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熔炼炉高炉及高炉出铁场一100/二150/三200/炼钢炉及混铁炉(车)一100/二150/三200/铁合金熔炼炉一100/二150/三250/有色金属熔炼炉一100/二200/三300/ 2熔化炉冲天炉、化铁炉一100Ⅰ 二2001 三3001 金属熔化炉一1001 二2001 三3001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一1001 二2501 三4001  铁烧结机(机头、机尾)一100/ 3矿烧结炉二150/三200/ 4加热炉球团竖炉带式球团一100/二150/三250/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一1001 二3001 三3501 非金属加热炉一1001 二3001 三3501 5热处理炉金属热处理炉一1001 二3001 三3501 非金属热处理炉一1001 二3001 三3501 6干燥炉、窑一1001 二2501 三3501 7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一1001 二3001 三4002 8石灰窑一1001 二2501 三4001 9陶瓷搪瓷砖瓦窑隧道窑一1001 二2501 三4001 其它窑一1001 二3001 三5002 10其它炉窑一1501 二3001 三4001 注:栏中斜线系指不监测项目,不同。 4.31997年1月1日起通过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工业炉窑,其烟尘及生产性粉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限值,按表2规定执行。表2 序号炉窑类别标准排放限值级别烟(粉)尘浓度(mg/m3)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熔炼炉高炉及高炉出铁场一禁排/二100/三150/炼钢炉及混铁炉(车)一禁排/二100/三150/铁合金熔炼炉一禁排/二100/三200/有色金属熔炼炉一禁排/二100/三200/ 2熔化炉冲天炉、化铁炉一禁排0 二1501 三2001 金属熔化炉一禁排0 二1501 三2001 非金属熔化、冶炼炉一禁排0 二2001 三3001 3铁矿烧结炉烧结机(机头、机尾)一禁排/二100/三150/球团竖炉带式球团一禁排/二100/三1501 4加热炉金属压延、锻造加热炉一禁排0 二2001 三3001 非金属加热炉一50*1 二2001 三3001 5热处理炉金属热处理炉一禁排0 二2001 三3001 非金属热处理炉一禁排0 二2001 三3001 6干燥炉、窑一禁排0 二2001 三3001 7非金属焙(锻)烧炉窑、耐火材料窑一禁排0 二2001 三3002 8石灰窑一禁排0 二2001 三3501 9陶瓷搪瓷砖瓦窑隧道窑一禁排0 二2001 三3001 其它窑一禁排0 二2001 三4002 10其它炉窑一禁排0 二2001 三3001 注:*仅限于市政、建筑施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4各种工业炉窑(不分其安装时间),无组织排放烟(粉)尘允许浓度,按表3规定执行。表3 设置方式炉窑类别无组织排放烟(粉)尘允许浓度(mg/m3)有车间厂房熔炼炉、铁矿烧结炉25 其它炉窑5 露天(或有顶无围墙)各种工业炉窑5 4.5各种工业炉窑的有害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按表4规定执行表4 序号有害污染物名称标准1997年1月1日前安装的工业炉窑1997年1月1日起新、改、扩建的工业炉窑级别排放浓度(mg/m3)排放浓度(mg/m3) 1二氧化硫有色金属冶炼一850禁排二1430850 三43001430 钢铁烧结冶炼一1430禁排二28602000 三43002860 燃煤(油)炉窑一1200禁排二1430850 三18001200 2氟及其化合物(以F计)一6禁排二156 三5015 3铅金属熔炼一5禁排二3010 三4535 其它一0.5禁排二0.10.1 三0.20.1 4汞金属熔炼一0.05禁排二31 三53 其它一0.008禁排二0.010.01 三0.020.01 5铍及其化合物(以Be计)一0.01禁排二0.0150.01 三0.0150.015 6沥青油烟一105* 二8050 三150100 注:*仅限于市政、建筑工临时用沥青加热炉 4.6烟囱高度 4.6.1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允许高度为15m。 4.6.2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允许高度除应执行4.6.1和4.6.3规定外,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 4.6.4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和4.6.3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粉)尘或有害污染物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5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用平台。 5监测 5.1测试工况:测试在热负荷下进行,当炉窑达不到或超过设计能力时,也必须在生产能力的热负荷下测定,即在燃料耗量较大的稳定加温阶段进行。一般测试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5.2实测的工业炉窑的烟(粉)尘、有害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规定的掺风系数或过量空气系数时的数值:冲天炉(冷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4.0;冲天炉(热风炉,鼓风温度>400℃)掺风系数规定为2.5;其它工业炉窑过量空气系数规定为1.7。熔炼炉、铁矿烧结炉按实测浓度计。 5.3无组织排放烟尘及生产性粉尘监测点,设置在工业炉窑所在厂房门窗排放口处,并选浓度值。若工业炉窑露天设置(或有顶无围墙),监测点应选在距烟(粉)尘排放源5m,高度1.5m处任意点,并选浓度值。 6标准实施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位于国务院批准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内的各种工业炉窑,SO2的排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执行总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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