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国家指有较高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专家、学者、实业家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业。兼职制度无论对个人、社会都有益。
从个人角度看,同时,从事两种职业(如在大学教课同时在企业任职,或同时在企业任职,或同时在两所大学、两个企业任职)对补充自己的知识和工作经验是有益的。
中国一般不实行兼职的政策 ,但在经济体制改革中 ,允许职工在完成8小时工作任务外,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允许教师、科技人员、律师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兼职,并取得一定的报酬。此外,中国还有些兼职是不宜领取报酬的。如行政人员兼教学,教师兼行政职务等。
兼职行为在我们的生活中已经甚为普遍。在目前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对兼职明确的定义,一般是指在完成本职工作以外,在业余时间内,与其他单位建立的工作关系。对兼职的有关文件最早见于1982年由国家科委发布的《聘请科学技术人员兼职的暂行办法》,其中对兼职行为做了简要的规定。上海市也颁布了《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管理试行办法》,对兼职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从广义的角度来说,兼职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的一种。但是,由于兼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属次要劳动关系,与原劳动关系处于主次地位,因此并不为法律所禁止。而法律明令禁止的是,处于虚实地位的多个劳动关系。如我们常说的停薪留职,与一个单位存在名义上的劳动关系,又同时与多个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极大地混乱了我国的劳动管理秩序,因此为法律法规所禁止。另外,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非全日制工、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协保人员的双重劳动关系也不为法律禁止,相反的属于国家积极推进就业的范围。因为,这些双重劳动关系处于多种劳动关系平行的地位。总之,对双重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不同情况有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