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服饰假发盛行
在英国和大部份英联邦国家,假发是大律师和法官的法庭服饰之一。这种假发配上黑袍给人一种庄严、礼仪化的感觉,也是英国司法系统的象征。
戴假发的意义有几种不同说法。有些人认为法官和律师依照身份戴上指定式样、并且很明显是假的的假发,给人“非人化”的感觉,象征法律公正无私,法官戴上假发就代表去除私心杂念,成为法治的化身,公正无私的办案,配合司法所要求的和所强调的稳定与平衡。亦有人认为这表示司法是一种正式、庄严的行为,仪式性非常强,不是街头、炕头的随意行为;法官、律师戴上灰白色的假发,令人觉得德高望重,符合传统社会中以世事洞明、人情练达的年长者担任调解者的习惯,法官戴上假发,裁决就较容易让人信服,也代表法官的权威和重要性。亦有一种说法是为了保护法官、律师,法官的判决以及律师的辩护可能引起部份人不满,戴上假发可以让法官和律师掩饰身份,也表示他们本人与被起诉者没有仇,无论判决如何都只是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
法官、大律师初期用的假发是长至及肩的,1780年起审理民事案件改用小型假发。现在所用的假发tie-wig是1822年出现的,以马尾毛制造。 这类法庭服饰用假发售价不菲,法官所用的假发每个价值1500英镑左右,较普通的也要差不多300英镑,典礼上使用的长假发bench wig更达到4000英镑。为了协助法官添置昂贵的传统服饰,当局要给高等法院法官大约3万英镑的津贴,巡回法官则获得2万英镑的津贴。假发昂贵是因为每顶假发的做工都很精细,而且不能通过机器或生产流水线进行批量生产,必须由工匠进行编织和打卷的工序,需时44小时才完成一个。 很多法官和律师都只有一顶假发,从不更换,是因为他们认为假发越旧代表在法律界的资历越高。法学院学生在取得律师资格之后,家人或朋友给他的的礼物就是由某位名家制作的假发。许多从事假发制作的匠人的技术都是世代相传,而不少假发匠人世家对于每个售出的假发都有要求购买者签名备案,在这些记录中可以找到许多名人的亲笔签名,因为许多知名政治家都是律师出身的。
假发存废争议
近年有不少国家均有人提出废除法庭服饰使用假发的传统制度。有些人认为假发已经不合时宜,在主张简洁现代化的前提下,法庭服饰应有所变革。但亦有人认为假发需要保留。假发的存废问题多年来争议不绝。
①主张废除
据1999年一项民意调查显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2/3人认为英国法官不知民间疾苦。人们对法官的服饰和假发的反应大多为“不喜欢”、“感觉不好”,也觉得法官戴假发给人高高在上的感觉,令人觉得自己不过是小民一名。该民调亦显示英国人质疑戴上假发的法官能否举行公平的听证或做出持平的裁判。2000年的民调则显示,只有31%的人希望民事法庭法官戴假发。2003年5月英国上议院进行的一个调查显示2/3英国人认为英国法官戴的假发穿的长袍不合时宜,需要改变,但同时也有多数民众认为在刑事法庭上仍可以保留假发和长袍的样式。同年6月英国司法部所做的一个民意调查中,六成受访者认为法庭服饰不合时宜、有被胁迫的感觉以及陈旧落伍、难以亲近。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就曾说:“(英国法官)像躲在棉絮下面向外窥视的老鼠”。
一些法官和律师也感觉头戴假发不太舒服,尤其到了夏天,不但感觉闷热,还会发臭。2007年年初英国另一个调查中,显示有57%的律师对戴假发表示不满,原因是这些由马毛编成的假发套造价非常昂贵且不卫生,许多人为此经常忍受头皮发痒的苦恼。一些民众甚至认为法官在夏天戴着假发审案情绪不好时可能会把怨气发泄在原告或被告身上。一些多年来忍受戴假发带来之不便的年长法官和律师支持废除戴假发的规定,他们认为法庭不是旅游景点,保留传统与否无关紧要。
②主张保留
然而,也有些法官和律师不希望废除使用假发。2000年的调查显示,民事庭里犯罪庭的法官、检察官都不愿摘除他们顶上的假发,认为出庭时戴上假发有助掩饰自己的相貌,避免在法庭外受到干扰和报复。2007年初的调查里也发现,70%法官和律师仍然希望继续在法庭上戴假发,即使他们要忍受在酷暑里头上要顶着半英吋厚的马尾毛,而反对废除庭上戴假发的以年轻的法官和律师居多,他们认为戴上银白色假发可以提高他们的权威,而且取消传统装束会破坏法庭的庄严气氛。
有些民众也认为戴假发的传统有需要保留,这是因为有些人习惯性把假发与地位、身份乃至正义联系起来。事务律师获得出庭权后就因为没戴假发的资格,向上议院提出了好几次陈情都不成功;而不少被告人也优先选择可以佩带假发的大律师为他们辩护,甚至有人认为有否戴假发会影响对陪审团的说服能力。虽然英国政府在2002年所做的民调里,只有42%的英国民众赞成保留法官和律师戴假发和穿长袍的习惯,但2003年5月上议院所做的民调里,在六成受访者认为法庭服饰需要改革的同时,也有多数民众认为在刑事法庭上仍可以保留假发和长袍的样式。
各地对假发的存废
早于1970年代,澳大利亚为了顺应家事法庭减少形式、增进和谐的潮流,废除法官及律师必须戴假发的规定。但到1987年,据说是由于发生了多次针对司法人员的袭击,于是又恢复戴假发的制度。英国因为戴上假发的法官和律师吓得一个出庭作证的孩子大哭不止,在1992年取消青少年特别法庭中司法人员佩戴假发的惯例。而英国高等法院商业法庭的法官和律师们就早在1980年代以“服饰形象不合时宜”、“无法与现代商业并进”为由不再于庭上戴假发,改穿“国际服饰”,但民事法庭中执法官员的服饰从1990年以来,历经多次评估始终没有改革。
1998年,欧文勋爵向上议院遴选委员会提出略微修改着装,改为只穿普通裤子和鞋,但委员会认为“议会礼仪极受重视,议长之职殊为重要。兹放弃大法官之传统装饰,或做略微修改亦即造成降低尊严和权威之后果”。这个提议还招致英国工党和英国保守党议员的批评,当时民调也发现多数人认为法官还应该着传统装束,结果改革之事不了了之。
香港在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的原讼庭上,法官和大律师仍然保持英国统治时期戴假发的传统。澳大利亚则在2007年7月起新南威尔士州上诉法院投票通过于该州的审讯中不再戴假发。英国首席大法官办公室于2007年1月发出文告表示正考虑取消“戴假发”的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