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第4章、第6章、第7章和第8章中8.1、8.2条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对GB 15063—1994《复混肥料》进行的修订。 本标准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严格了有关包装标识的规定。同时提高了高浓度产品的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指标和二元低浓度产品的总养分指标。 本标准增加了氯离子含量的指标及其分析方法,取消了颗粒平均抗压碎力指标及测定方法,采用了新的有效磷含量测定方法,使本标准更适合于目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使分析方法更加简便,易于执行。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同时代替GB 15063—1994。 本标准由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刚、杜显兰、张小沁、章明洪、朱涛。 本标准于1994年发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混肥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复混肥料(包括各种专用肥料以及冠以各种名称的以氮、磷、钾为基础养分的三元或二元固体肥料);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复合肥料如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硝酸磷肥、磷酸二氢钾、钙镁磷钾肥等应执行相应的产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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