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嘉立电梯小编了解,泸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进展缓慢,2019年4月,泸州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实施意见》,对前置条件、实施流程、政策补助等作了调整和明确,以推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
新的实施意见对审批流程进行简化,具体流程分为四步: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他业主无异议。在电梯增设方案公示期内有业主或相邻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持反对意见的,经协调同意后方可实施。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协议和方案由居委会在拟增设电梯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位置公示,公示期间因增设电梯受到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实名持书面反对意见的,居委会应当组织调解,促进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的,可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提交申请。
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对于不符合增设电梯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于符合条件的,由业主委托的总包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待总包单位提交资料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审查,出具联合审查意见。
土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所属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施工安全备案手续和质量监督手续;电梯安装前,电梯安装单位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电梯监督检验。
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后,业主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电梯投入使用前,总包、电梯安装单位向所在区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新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财政奖补政策,按程序增设电梯且经验收合格后,共给予20万元/台的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