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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模租赁费用起争议 交易习惯分清是非
发布日期:2010-09-28

       近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涉三方当事人,一直难以调解。在定期宣判日前,法官念及原、被告多年合作的情意,最后一次上门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邢某当场履行工价款8000元。

  被告邢某是固镇县刘集镇出名的包工头,主要工作是承建农村农民住房的建设工程,原告陈某是固镇刘集镇主要的钢模提供人,两人已经合作多年,并且建立了一种商业上的信任关系。2006年被告邢某承建了刘集、濠城等地的李某、王某、石某三家房屋,完工交付使用后,李某、王某、石某均发现自家的房屋有漏水情况,遂不愿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同时被告邢某亦未支付这三家的钢模租赁安装款,按照以往的习惯邢某在每户房屋建设完工后均会将钢模钱支付给原告陈某,但是这次却拖了一年之久,原告陈某多次讨要,邢某均已钢模是房主李某、王某、石某自己拉回建设场地的,与己无关为由拒绝付款。邢某无奈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查明,在2006年前邢某与陈某的合作过程中,钢模都是由房主去拉的,但是付款均由邢某支付,在2006年后,房主去拉钢模的次数虽然减少,但仍有这种情况发生,同样是由被告邢某支付钢模款。由此可以确定,由被告邢某支付原告陈某钢模款,已是原、被告之间的一种交易习惯,故而可以推定,李某、王某、石某三家的钢模款也应当由被告邢某来支付与是否由房主拉回无关。

  庭审结束后,原、被告及第三人均不愿调解,法庭决定定期宣判。在宣判之前,法官最后一次上门,向被告讲述如按双方的交易习惯,被告应当承担责任,且双方合作多年,以后仍有合作的机会。经过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被告主动履行了钢模租赁款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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