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劳务派遣这一用人方式最早起源于日本、美国。它的特点是劳务派遣企业"招人 不用人",用人单位"只用人不招人",这种招聘和用人相分离的用人模式,是国际上十 分流行的用工形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劳动保障制度的完善以及新 一代求职者就业观念的变化,劳务派遣开始在不同层次的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得到 发展。并顺应着这种国际化的趋势成为今后劳动力市场不断成熟完善的用工模式。
《劳动合同法》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了规范,同时提出了劳务派遣“三原则”,即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人大法工委给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答复中又对这“三原则”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凡企业用工超过6个月的岗位须用本企业正式员工。
同时明确,违反上述“三原则”使用劳务派遣工的,视为用工企业直接用工,陕西劳务派遣公司需承担法律责任。人大法工委的答复是对《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说《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想无序发展的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扶上法律的轨道,那么,人大法工委的立法解释则向劳务派遣发出了强烈的规范和限制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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