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旬,多名犯罪嫌疑人在台儿庄区张山子镇崔庄山上用挖掘机盗掘三处古墓群,事后经认定,被盗葬墓为枣庄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楼墓群范围。日前,6名被告均被判以四年或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万或两万元。
2014年初,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单某某、徐某、张某某、田某犯盗掘古墓葬罪,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已经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四五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曹某(在逃)、陈某某伙同白某某、单某某、徐某、张某某、陈某乙(在逃)、田某等人在张山子镇崔庄村崔庄山上,采用挖掘机及人工挖掘结合的方式盗掘三处古墓群。据枣庄市文物局认定,崔庄村崔庄山被盗墓葬为枣庄市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后楼墓群范围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单某某、徐某、张某某、田某非法盗掘古墓群,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应当以盗掘古墓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时,六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没异议,表示悔罪,请求宽大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张某某的辩护人认为,这两名被告人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徐某的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主动悔过,自愿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具有历史价值的古墓葬而实施盗掘,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六名被告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同时处被告人陈某某、白某某、徐某、单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各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田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