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牌和幌子
招牌主要用以表示店铺的名称和记号,又称“店标”,其中有横招、竖招、墙招、坐招等等,把字号题写在门、柱、屋檐、墙壁或柜台上。招牌形式比较固定,但文词各有千秋。如北京“全聚德”、“六必居”、“同仁堂”等。招牌,实际上已成为经营者的品牌标志,流传至今,比如“王麻子剪刀”、“狗不理”等。不少招牌还隐藏着许多人文故事,成为我国一大文化特色。幌子主要表示商品不同类别或不同服务项目,又称为“行标”,可分为形象幌、标志幌和文字幌。
形象幌即是以商品或实物、模型、图画等为特征,使经营的商品突兀,显赫,一目了然。如烟店门前挂一木制大烟斗、酒店门前挂葫芦或放置一酒坛。中药铺门前摆放一制作药材的铁“碾子”、袜铺门前挂袜子。形象幌在当时是比较流行的。
标志幌主要是旗幌,即酒旗。如《水浒传》景阳冈酒店前的酒旗。另外,旅店、饭店以灯笼做幌子也是古代比较普遍的一种广告形式。尤其是夜晚,炫目灯笼格外吸引人,近似于现代的霓虹灯广告。
文字幌多以单字如茶、药或双字及双字以上表示经营的商品品种,如米局等。有时招牌和幌子相互结合运用,尽现民间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