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解放军建筑装饰协会:
2007年8月29日,《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以及《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守则》(试行)已经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讨论原则上通过。会上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已经作了修改,并在会刊2007年第9期《中国建筑装饰》上作了发布。
9月24日,我们将《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及《建筑装饰行业信用体系评价工作守则》报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备案。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答复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可以在全国建筑装饰行业正式开展试点工作。为此,我会决定于本通知发布起,在全国建筑装饰行业进行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根据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协会办关于试点工作中要求评价的企业“少而精”的精神,我们制订了给各地建筑装饰协会的分配名额。请各地方协会根据分配名额安排本地区企业的初审推荐工作,推荐符合行业信用评价标准的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于11月15日之前报送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
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价结果将在中国建筑装饰网上公示。通过者将于今年12月底召开的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六届三次理事会期间进行颁证。
我们将本着“企业自愿参加,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原则,不增加企业的负担,保证活动的公开、公平、公证的原则开展此项活动。
全国装饰行业信用评价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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