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全鑫再生资源产业园有限公司  
诚信指数 0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首页
企业介绍
资质荣誉
供应信息
商业信息
企业新闻
招聘信息
企业名片
客户留言
产品资料
search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长春废旧物资购销 长春有色金属
长春废旧物资购销 长春有色金属
您现在的位置:辽源市全鑫再生资源产业园有限公司 > 企业新闻
 
企业新闻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税收政策调研
发布日期:2014-02-20

1995年1月1日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一直采取增值税先征后返还的税收优惠政策,按企业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自2001年5月1日起实行免征增值税,同时规定,对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普通上注明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这无疑有力地扶持了从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发展,为加强资源的再生利用,变废为宝,减少浪费,保护环境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形势和体制改革的变化,受利益驱使,少数不法分子疯狂地歪曲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大肆侵吞偷逃国家税款,并有泛滥之势。因此,切实加强废旧行业的税收管理,已迫在眉睫。

一、黄石市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

90年代以来,为了实现资源再利用,减轻环境污染,促进循环经济的建立,国家先后推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在这种背景下,黄石市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迅速发展。目前,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57家,从业人员461人,2004年再生资源回收量100 万吨以上,年回收总值接近43374万元,年免征增值税税额 1668万元。经调查,黄石市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主要特点有:

       (一)非公有制已成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主体。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一行业计划经济时期物资部门和供销社系统垄断经营的状况发生了根本变化,个体私营、股份制企业蓬勃兴起。这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国有回收企业因历史包袱重,经济效益低,经营日趋萎缩,不得不相继改行转业;另一方面,大量城乡富余劳动力迅速转入了这个投入少、技术含量低具有一定经济潜力与前景的行业。目前,在黄石市回收行业中个体和股份制等非公有制企业55户,国有企业仅2户。

(二)存在生产型关联企业的多。经过统计,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企业57 户,存在生产型关联企业的有18户,占全部户数的31.58 %。

(三)经营逐步多样化。近几年来,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从经济效益的角度出发,不断在经营方式上做文章,基本摒弃了"收进来,卖出去"的传统经营模式,采取了清洗、除油、拆解、分选、除杂等加工预处理手段,在提高了再生资源的加工利用率的同时,获得了更大的经济效益。如:对废塑料进行清洗后粉碎、加工成塑料颗粒状原材料;废有色金属经过加工压延成原材料;将边角余料等可用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将不能直接利用的废料进行拆解、打包、压块,供给生产企业。

(四)基本上是微利经营。以该市一家回收废钢材企业相关数据计算:

1.购进价:800元/吨 ,5吨废钢材费用4000元;

2.购进费用(含拖车、运输、吊车):200元;

3.搬迁、整理费用(含场内搬倒、切割材料损耗等)400元;

回收5吨废钢材总成本合计:4600元。

整理后可利用资源销售后收入:

1.废钢按70%中型废料3.5吨计算,单价950元/吨,收入3325元;

2.废钢按10%轻薄料0.5吨计算,单价600元/吨,收入300元;

3.其他废料收入1000元;

收入合计4625元。

在目前免征增值税情况下的实际效益:4625元-4600元=25元,销售利润率仅为0.54 %。

二、税收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废旧物资企业现金交易活动频繁,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购、销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监督。财税[2001]78号通知规定: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且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凭其取得的废旧物资注明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随着这一优惠政策的出台来,相应社会上新办了许多大大小小的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并申请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了收购凭证和普通,如黄石市2001年5月1日至今,新办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28 户。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少数不法者便不择手段,采取虚开收购凭证,虚做购进废旧物资;虚开普通,虚做销售,大肆开具普通给一些生产型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税款。在财务处理上,他们则通过编造虚假的磅单、入库单、出库单,将向购货方收取一定比例(如3%、5%等)的管理费、手续费等违法所得作为其销售利润的一部分。由于其结算方式以现金为主,帐簿上进销平衡,造假环节严密,致使税务机关对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阳新县国税稽查局在2001年11月,查处该县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虚构购销业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案件,被查对象就是采用了上述手法。这一现状的存在,既扰乱了国家的管理制度,又为用废生产企业骗抵进项税款提供了便利。

   (二)滥用收购凭证或购进使用非法票据,助长其他纳税人偷逃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办法》第二十条"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是指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开具的。但是,“个人”是否包括“个体经营者”没有明确。不难理解,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只要是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均可使用,但向企业等单位购买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方可入帐。一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为降低购进价格,而销售方(包括部分企业,特别是一些二道贩子)又想偷逃税款,二者互相串通,销售方不开而由购买方开具收购凭证,或者干脆使用非法票据入帐,为销售方偷逃税款打开了“绿灯”。应当说明的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既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的人为因素(如对企业开具),也有税法规定不合理的因素(如对二道贩子等个体经营者开具)。

(三)废旧物资的概念不明确,免税货物的范围不易确定。财税[2001]78号通知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都觉得这个概念过于抽象,即没有分类表述、明确其种类,也没有指明其例外的情况。如:选矿后的“尾矿”、尚有部分使用价值的旧设备、旧货等是否属于废旧物资?征纳双方对诸如此类是否属于免税货物的范围常常争论不休。

(四)对用废企业的税收歧视,促使纳税人筹划避税。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并凭其取得的废旧物资注明金额的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也就是说,生产单位不得凭借收购凭证计算抵扣税款,生产单位用自行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生产加工,在计算增值税时无进项抵扣凭证,增值税抵扣链条因此而中断,就税收成本而言自收购不如外购。为此,部分纳税人就借此规定进行税收筹划,追求“公平”待遇,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例如,调查中某铝厂给我们算了一笔帐,该厂一年直接收购“脏料”(氧化铝的扫地料)共计金额700万元,再生产出铝锭出售,销售收入1260万元,仅有电费,水费,及少量修理费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水、电费及少量修理费用、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注明的税金为48万元。该铝厂税负情况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1260×17%=214.2万元;

增值税进项税额=48万元;

应纳增值税=214.2-48=166.2(万元);

税负率=166.2÷1260=13.19%。

但如果该铝厂将“脏料”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专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结果会怎样呢?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收购700万元“脏料”,并将收购的“脏料”加价10%销售给铝厂,该环节免征增值税,但在该环节可体现利润=770-700=70万元,实际为铝厂利润的分流。更进一步,如果企业利用它取得自的便利,则可使之成为偷税的基地。

试看,实行废旧物资再购入后,该铝厂税负情况:

增值税销项税额=1260×17%=214.2万元,     与原计算相等;

增值税进项税额=770×10%+48=125万元, 比原先增加抵扣77万元;

应纳增值税=214.2-125=89.2(万元),   比原先减少77万元;

税负率=89.2÷1260=7.08%,       税负下降了6.11个百分点。

显而易见,厂家将自收购改为外购的税负要轻,原因就是铝厂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购进“脏料”,可抵扣税金,少缴纳增值税77万元。以上表明了,该项政策规定具有一定的歧视性和不合理性。这也是很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存在生产型关联企业的主要原因。

(五)经营废旧物资税收政策不统一,管理手段相对落后。        现行政策规定,对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国税发[2004]60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进行了明确,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

3、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显然,工业企业和个人、个体经营者以及不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经营单位,被排除在法定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之外,他们销售的废旧物资要依法缴纳增值税。税收政策的不统一性,导致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不能均等地享税收优惠,促使一些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受利益驱动,铤而走险,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私下达成互利协议,暗箱操作,一方通过代开废旧物资销货收取手续费谋利,一方少缴了税款。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对这一行业的监管措施相对滞后,使税务征收人员不易掌握纳税人相关的经营实据,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监督,客观上也造成了用废纳税人仅凭一张普通的废旧物资销售,便可以抵扣大量税款。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及建议

国家坚持出台鼓励再生资源的回收利用的政策,是因为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工作,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我们决不能由于上述原因,而因噎废食,简单地建议取消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如何克服上述弊端,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科学化、规范化税收管理,却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急亟待解决的课题。

在此,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试述如下几点建议:

(一)卡住“虚开”源头,重点是要制定严格的现金支付标准。人民银行对现金支付有严格的规定,只有零星小额的才能以现金支付。纳税人用现金结算而不通过银行,是税务机关难以判断其业务真实性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上,可以明确规定收购业务的现金支付标准,如每笔收购业务合计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用现金支付,超过标准的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支付;否则,该笔业务不得享受免税优惠。卡住资金结算环节,既可以切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弄虚作假的途径,减少虚开、代开,又可以防止企业出售废料的收入不入帐、不申报纳税等情况的发生,从而实现源头有效控管。

(二)进一步强化收购环节的凭证管理。为堵塞税收漏洞,减少税收流失,切断税收优惠为其他纳税人提供便利的“通道”,应从税收政策上进一步强化收购环节的凭证管理。如,规定:

一是收购生产性废旧物资(即生产企业经加工货物后剩余的废料、下脚料等)或向单位、个体经营者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应取得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直接或代理进口的,应取得海关完税凭证。

     二是向其他个人(即个体经营者以外的自然人)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可以开具收购。

   (三)明确废旧物资的具体范围。规定所称废旧物资是指废旧金属、造纸原料、废旧塑料、废旧橡胶等废旧物品,不包括旧货和国家禁止收购的废旧物品(如:古文物、供电通信器材等)。废旧金属包括废钢、废铁、废次钢材、钢铁材料加工废弃物,铜、铝、锌、镍、锡、铅等有色金属材料的废料、加工废弃物,废旧零部件、器皿和包装容器,报废的或不能利用的各类机电设备、车辆、船舶和各类机械部件、配件等;造纸原料包括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纸边、废旧纸箱、书报、杂志、包装纸以及棉麻制品的残次片、废棉纱等;废旧塑料、废旧橡胶是指生产设备和生活用品中报废的或不能使用的各种塑料制品和橡胶制品。

(四)规定用废生产、加工企业可以自行收购生产、加工必须的废旧物资,并允许其凭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消除税收歧视,保证公平竞争。

(五)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日常管理。我们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统一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对资格的确认、废旧物资收购、的开具、资金流和货物实物的动态监控、关联企业管理、财务核算情况、法律责任作出具体的规定,以便于基层税务机关的操作,强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纳税人的监管,确保国家扶持废旧物资行业税收优惠真正落到实处。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辽源市全鑫再生资源产业园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年   电话:18604378686   手机:18604378686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