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各市(地、州、盟)都建成应急保障车队的基础上,在各省(区、市)建立起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输需要并能够跨省、跨区域执行联动任务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
日前,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道路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建设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提出力争用两年时间,在各市(地、州、盟)都建成应急保障车队的基础上,在各省(区、市)建立起满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运输需要并能够跨省、跨区域执行联动任务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
按照国家和地方两级组建
《指导意见》提出,应急保障车队应纳入各级政府应急保障体系,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抓,同级运管机构进行管理,运输企业具体承担组建任务,按照国家和地方两级进行组建。
地方级应急保障车队以市(地、州、盟)为基本单位,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一支或分别组建道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各一支。各直辖市应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两到三支或分别组建道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三到五支。应急保障车队以省(区、市)为基本单位,各省(区、市)可以从地方应急保障车队中择优组建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纳入国家应急保障体系。
应急保障车队每支车队车辆数原则上不少于300辆,其中包括100辆客车、80辆厢式货车、60辆大型普通货车、20辆平板拖车、20辆自卸车、20辆危险货物运输车,在此基础上配备两辆应急通信车、两辆加油车、两辆应急照明车、两辆应急维修车和10部海事卫星电话。地方级应急保障车队原则上每支客(货)运输应急保障车队由30至50辆客(货)运输车辆组成,每支综合性应急保障车队车辆总数不少于60辆,按照客、货车辆等量配备,同时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照明、维修、加油等车辆。
建立完善运行管理长效机制
《指导意见》要求,省、市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管机构应设立或明确应急保障车队日常管理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各省(区、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应急保障车队启动资金和日常管理、建设、补助及应急演练经费,同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设立应急保障专项资金并确保专款专用。
《指导意见》明确,应急保障车队实行契约管理和年度考核。市级运管机构与应急保障车队承建企业签订应急保障车队建设和应急保障工作协议书。省级运管机构每年对应急保障车队进行一次考核并排队,不合格和排名最后的进行为期半年的整顿并扣发当年补助资金,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应急保障车队资格并追偿当年减免的各种费用。
同时,应急保障车队要建立保险制度和健全补偿机制。县级以上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为参加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的人员投保不低于每人50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按照“谁使用谁补偿”和“谁组织谁落实”的原则,对承担应急保障运输任务和应急保障演练任务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指导意见》强调,各省(区、市)应通过修订道路运输法规或出台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解决应急保障运输工作法制不健全和职责不清、征用手段不硬、经费保障不稳等日常管理和应急运行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