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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新闻
汉能:海南开采矿产资源需缴纳资源补偿费
发布日期:2014-02-14

  海南省近日出台了《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的,应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办法》规定,生产并销售原矿的,按原矿的销售收入计征。原矿直接选矿销售精矿的,以精矿的销售收入计征;精矿直接冶炼、加工的,以同类精矿当地市场平均价格和提供再加工的精矿数量计算的销售收入计征。

  生产共生、伴生矿产,可以区分出主矿种与共生、伴生矿产品销售收入的,分别计征;无法区分主矿种与共生、伴生矿产品的,按其全部矿产品销售收入和主矿种的费率计征。采矿权人应于每年7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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