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8日,梁先生在本市四星级酒店举行婚礼,当天18时共开席32桌。然而,婚宴开始不久,酒店突发停电故障,一时间无法查找到原因,相关负责人员立即向电力公司保修。因没有其他电源和照明,所有宾客无法继续用餐,酒店便决定在现场点燃蜡烛,使婚宴得以继续进行。至当日20时许,供电恢复正常,21时许,婚宴结束。梁先生离开酒店前,因停电事件而不愿全额支持婚宴费用,并提出改日与酒店方再行协商。2010年10月,酒店方发出律师函要求梁先生商议付款一事,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庭审中,酒店方自愿将梁先生消费金额在7万余元的基础上打六折,但梁先生认为当日停电长达2小时,宾客无法正常享用和消费,所以实际消费金额现在已无法确认。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虽未订立书面餐饮服务合同,但双方之间的口头餐饮服务合同依法成立。对于梁先生称因当日发生停电事故而对当日实际消费金额无法确认,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信。但是酒店作为婚礼餐饮服务提供方,不仅负有提供婚宴食品、酒水等服务的义务,还应保证梁先生婚宴现场各项设备的良好运行和婚礼的有序进行。婚宴当日,由于酒店突发电路故障造成酒店停电,婚宴被迫长时间中断,婚礼现场秩序出现混乱,原定婚礼仪式和程序无法顺利进行。尽管酒店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使得婚宴最终结束,但已无法避免该事故对梁先生的婚礼造成的重大影响。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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