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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导读】近日,全国商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会上部署了2014年主要工作,包括深化商务领域改革、加快实施自贸区战略、完善内贸流通、加快进出口结构调整等八项任务。会上,主管内贸的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司长常晓村表示,深化内贸流通体制改革被放在了2014年商务改革发展主要任务的项,商务部将重点解决落实和完善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政策,即企业统一纳税问题。

  此前,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于2013年12月10日联合下发了《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工作方案》部署了2014年的工作任务,其中条就是“落实和完善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纳税政策”。

  多个部门对跨区经营纳税问题加以重视,这也足以反映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现状:企业跨区域经营纳税问题多

  《财会信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企业跨区域经营汇总纳税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多个税种间均存在问题。北京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武礼斌向《财会信报》记者介绍,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跨地区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实行在总机构注册登记地统一计算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的方式。这种方式使得各地税务机关为了争夺税源,一方面千方百计希望企业在当地注册、当地纳税;另一方面,对于希望变更经营地址的企业,税务机关则可能百般阻挠,以防止税源流失。

  北京鑫税广通税务师事务所税务技术中心主任徐贺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跨区域经营纳税主要是一些商业流通企业跨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例如在不同的地级市),按照一般的规定各个分支机构都作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来纳税,这种纳税模式一方面会增加企业的办税成本,也会使企业的税负较高。”

  徐贺进一步指出,虽然2012年01月发布的《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可以汇总纳税,但是该政策在执行层面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地方税务机关不受理汇总纳税申请,或限制条件较多,实际操作中比较难办理。

  税收筹划实战专家肖太寿博士在接受《财会信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企业跨区域经营纳税问题广泛存在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以及未实行“营改增”地区营业税的征管中。其中不仅有地区与地区间的税源争夺,还有国税与地税两套税收征管系统间的“较量”。以经常需要跨区域经营的建筑业企业为例,其企业所得税属于注册地国家税务局管辖,其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在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往往会遭到机构所在地国税局的拒绝,不能够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抵扣,从而,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在企业注册地或机构所在地还要对异地项目的经营收入缴一道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在税收征管实践中,跨区域经营企业中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也不够规范,如建筑企业跨地区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两种重复纳税的现象:一是异地施工项目的施工人员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后,跨地区经营企业在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施工人员时,会一次性把施工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交给劳务派遣公司,有关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申报缴纳。可是,在开建安时,有些地税局还是会要求外地建筑企业按照项目合同收入的一定比例扣缴个人所得税。二是总机构派往异地项目的企业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也面临着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收,异地施工项目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按照当地的规定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应该分担的个人所得税,常常不能够在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中进行扣减。

  据了解,印花税等小税种的征管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常常会出现跨地区经营企业的注册地税务主管机关和异地地税主管机关都要求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印花税的现象。

  上述种种问题给造成跨地区经营企业背上了重复纳税的负担,也对税务机关的工作提出了挑战。“为了平衡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之间在统一纳税模式下的税收利益,总分机构需要对汇算清缴的年度应缴或应退税额在各机构之间按复杂的公式进行分摊,这不仅增加了企业和税务机关的工作量,对企业和税务机关来说也是极大的挑战。”武礼斌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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