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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金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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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纳税代理

价        格:面议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辽宁省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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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数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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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纳税人俱乐部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致力于使企业财税人员能力得到提升、价值得到体现的专业性涉税服务机构。帮助企业畅通税企交流渠道,全心全意帮您解决财税问题,实现合理税负,使企业实现利润化是我们的责任.
    鑫阳纳税人俱乐部是辽东地区实力的智能型税务服务机构之一,具有严格的执业标准和极强的业务实力。我们依托辽宁奥奇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力量,该所拥有一批在税收实务、财务会计、管理咨询、财税培训等领域的业内会计师、经济师、中国注册税务师、中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现共计从业人员30余人;同时还聘请了一批在相关专业领域中既有理论建树又有丰富经验的专家、学者、官员等组成专家顾问委员会,为客户提供专业、权威的服务。
    丹东市鑫阳纳税人俱乐部在基本的财税培训、咨询工作基础上,还为客户提供了全方位、多层次的优质服务,创立了现代化纳税服务理念,扩展了服务手段。在开办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管理模式,充分利用互联网的先进网络媒体优势,把的财税、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以最快的速度传导到客户手中。
    我们秉承“以优质求信誉,以信誉谋发展”的服务宗旨,严格执业标准,严守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将以专业的智慧,敬业的精神,团队的力量,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全面、高效的服务。
 
我们的使命:建立有效平台,畅通交流渠道,不断提升财税人理财、聚财的能力
我们的价值观:诚信、专业、服务
我们的服务理念:团结、务实、守法、创新
我们的经营理念:满意服务高于一切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
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
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
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
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第八条 事务所不得冠以行业、部门等容易引起误解的名称字样,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区域名或地名。
第九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递交《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材料:
(一)事务所章程(草案);
(二)发起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出资人简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出资人协议书;
(五)出资证明;
(六)拟任所长人选的有关资料;
(七)其他注册税务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八)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经过公证。
第十条 事务所章程(草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事务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业务范围;  (三)注册资本;  (四)发起人、出资人的姓名;  (五)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七)出资人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内部机构的设置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十)事务所的解散与清算办法;  (十一)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出资人协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出资人的权利;  (二)出资人应承担的责任;  (三)出资方式、时间及金额;  (四)变动出资的条件及方式;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出资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草案)应当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财务管理制度;  (三)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四)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五)审批机关要求的及事务所认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按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发起人向省级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
(二)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报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三)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四)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
发起人。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内,到省级注册
税务师管理机构领取事务所批复文件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依法纳税,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并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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