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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处置感光材料废物 6家企业接到“整改令”
发布日期:2010-01-18

平安广西网/法治快报南宁讯 (记者吴志刚)感光材料废物已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不得随意处置。南宁市环保局近日对6家违法处理感光废料的企业下达限期改正通知,要求限期完成整改。

    据了解,感光材料废物是指从摄影化学品、感光材料的生产、配制、使用中产生的废物。这些废物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产生感光材料废物的单位主要是医院、摄影社、印刷厂、出版社等。根据《国家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收集、贮存、处置感光材料废物必须办理《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而南宁市目前有感光材料废物回收处置资质的企业只有一家。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从今年5月11日开始实施《南宁市感光材料废物处置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利用一个月左右时间对南宁市区彩扩社、制版厂、医疗单位等产生废物单位进行核查,为集中清理整治作准备。

    6月18日,南宁市环保局对广西南宁梦笔印刷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将感光材料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置的环境违法行为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上述6家环境违法企业必须在2009年6月30日依法完成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5条和77条的规定,对擅自交由无资质单位处置的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证经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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