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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鑫源汽车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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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租车公司/南阳汽车租赁公司

价        格:面议   
有 效 期: 长期有效
所 在 地: 河南省南阳市
配送信息:
供应数量: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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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案情简介:陈某曾多次到某汽车租赁公司租车,与该公司工作人员慢慢变熟。2008年,陈某打电话给该公司要求租一辆小车,于是该公司将一辆帕萨特轿车交付给陈某使用。陈某收到帕萨特轿车后,在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既未按约及时缴纳租金,也未向该公司告知汽车使用情况、下落及电话更换的联系方式,而是更换电话号码后隐匿起来,并于2009年将车辆抵债卖给案外第三人胡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汽车租赁合同过程中逃匿,南阳汽车租赁公司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尚未退出的赃物继续追缴。
  律师点评:首先,南阳汽车租赁公司陈某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陈某在租车签订合同时主观上可能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但在履行租车合同过程中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因陈某租车后“既未按约及时缴纳租金,也未向该公司告知汽车使用情况、下落及电话更换的联系方式,而是更换电话号码后隐匿起来,更为严重的是将车辆抵债卖给第三人”。陈某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其次,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来看,其中之一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而本案陈某的行为恰恰符合上述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南阳汽车租赁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南阳汽车租赁公司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陈某的行为符合上述刑法第(四)项的规定,南阳汽车租赁公司所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而不是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
  根据本案事实及上述法律,陈某在租赁车辆后,不仅不履行承租人的义务且收受车辆逃逸,南阳汽车租赁公司更为严重的是将车辆以自由车辆的名义抵债让与第三人,侵犯了汽车租赁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且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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