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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房屋安全吗?如果发生问题,您知道由谁负责吗?海口市政府起草了《海口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目前海口市人大正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昨日,针对部分与广大市民息息相关的热点问题,记者专门采访了海口市政府相关负责人。记者 苏钟
第十八条 【房屋安全改造申请审批】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房屋结构安全改造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拟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的小区,通过张贴通告的方式将《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的主要内容告知利害关系人。
目前,对于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房屋结构改造行为的规范,有的城市采取了“禁止行为+备案”的管理制度,如广州(楼)市的规定;有的采取了“禁止行为+许可”的管理制度,如成都市的规定。在《草案》立法讨论中,多数专家都认为,仅设定“备案制度”不足以规范随意拆除、破坏房屋结构、增加夹层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等较为严重的房屋结构改造行为。因此,在不违反《行政许可法》的前提下,考虑设立一个许可制度,采取“管大放小”的立法理念,在涉及房屋主体结构改造方面,实行审批制度,加强管制。《草案》第15至18条就规定了房屋结构安全许可申请、审批的程序等。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隧道、桩基、开挖深基坑等建设工程开工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并保存原始记录。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相邻房屋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对受到施工影响的相邻房屋,施工结束后,相邻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草案》设置了房屋强制性安全鉴定的规定,对一般房屋、公共建筑和隧道、桩基、深基坑建设工程等做了强制安全鉴定的要求。《草案》第21条规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交通、商业等公共建筑在交付使用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三分之二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实施安全鉴定。此外,为防止房屋安全责任人逃避责任,在限度减少对公民私权的干涉的前提下,《草案》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设定了强制治理制度。《草案》第40条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拒不治理,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停止使用,限期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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