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齿轮工作面如产生点蚀、局部出现黑斑点时,若斑点分布区域不超过齿面30%,则可继续使用。 2)主、从动齿轮出现严重的疲劳点蚀及局部剥落时,若损伤部分不超过齿高的1/3、齿长的1/10,且损伤齿数:主动齿轮不超过2个(且不相邻),从动齿轮不超过4个,其中相邻齿不超过2个时,可将损伤处修磨后继续使用。若超过以上要求时,则应成对换用新件。 3)主动齿轮轴轴端螺纹损伤若不超个2牙,可以继续使用,若超过2牙以上,需焊补重新加工螺纹,或将螺纹直径减小一级,另配用螺母。 4)主动齿轮轴轴承轴颈磨损量超过0.04mm时,可对轴颈用刷镀方法修复。 5)主动齿轮轴前端花键磨损量超过0.20mm时,可配用新突缘以减少间隙,或堆焊后重新加工。 6)主、从动齿轮面磨损,在齿厚方向超过0.40mm时,需换用新齿轮。 7)个别齿局部折断且不相邻时,允许堆焊后修磨再使用。 8)从动齿轮与从动齿轮轴突缘或差速器壳的紧固螺栓孔因松动而磨损时,可将螺栓孔进行扩孔并铰削,配用加大的专用螺栓;如铆钉松动且孔磨损时,也需铰孔后逐一车配铆钉后重新铆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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