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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按照一定形式制成﹑写明有付出一定货币金额义务的证件,是出纳或运送货物的凭证。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
(一)外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在罗马帝国时代,产生了票据的雏形。当时的“自笔证书”,与现代的票据相似。自笔证书由债务人作成后交债权人持有,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必先提示证书,当其获得付款时,须将证书返还债务人。
本票的起源,应属12世纪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兑换证书”。当时,意大利贸易极盛,商人云集,货币兑换十分重要,兑换商不仅从事即时兑换货币业务,而且兼营汇款。甲地兑换商收受商人货币后,向商人签发兑换证书,商人持此证书,向兑换商在乙地的分店或者代理店请求支付款项,支取乙地通用的货币。这种兑换证书,相当于现代的异地付款的本票,被认为是欧洲国家票据的起源。
汇票的胚胎是12世纪中叶意大利兑换商发行的“付款委托书”。兑换商向其他商人发行异地付款证书时,附带一种付款委托证书,持证人请求付款时,必须同时向付款人提示两种证书,否则不予付款。13世纪以后,付款委托证书逐渐独立发生付款证书的效力,始脱胎而成汇票,发展至今。
支票最早产生于荷兰,17世纪时传到英国,19世纪中叶后,再由英国传至法国、德国,逐渐被世界各国采用。
至于现代票据制度,则形成于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达以后。
(二)我国票据的起源与发展
我国票据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
我国在唐代出现了一种名为“飞钱”的票券;学者们多认为“飞钱”是我国现代汇票的起源。唐宪宗(公元806年—820年)时期,各地茶商交易,往来频繁,但交通不便,携带款项困难。为方便起见,创制了飞钱。商人在京城长安(今西安)把现金支付给地方(各道)驻京的进奏院及各军各使等机关,或者在各地方设有联号的富商,由他们发给半联票券,另半联票券则及时送往有关的院、号,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时,凭半联票券与地方的有关院、号进行“合券”,然后支取现金。当时,飞钱只是一种运输、支取现金的工具,不是通用的货币。
唐代,使用过一种叫“帖”的票券,有学者认为,“帖”可为我国支票的起源。
到宋代,出现了“便钱”和“交子”。宋太祖开宝三年(公元970年),官府设官号“便钱务”。商人向“便钱务”纳付现金,请求发给“便钱”;商人持“便钱”到目的地向地方官府提示付款时,地方官府应当日付款,不得停滞。这种“便钱”类似现代的“见票即付’的汇票。宋真宗时期,蜀地(今四川)出现“交子”,地方富户联办“交子铺”,发行称为“交子”的票券,供作异地运送现款之工具。后来,官府设“交子务”专办此事,发行“官交子”。“交子”与现代的本票相似。
明朝末年(公元17世纪),山西地区商业发达,商人设立“票号”(又叫票庄、汇兑庄),在各地设立分号,经营汇兑业务以及存放款业务。名为汇券、汇兑票、汇条、庄票、期票等的金钱票券大为流行,票号逐渐演变,叫做“钱庄”,19世纪中叶进入盛期。票号签发的这些票券,类似现代的汇票和本票。
清朝未年,西方银行业进入我国,钱庄逐渐衰落。我国固有的票据规则终被外来票据制度取代。1929年,国民政府制定票据法,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与西方国家票据制度接轨,我国原有的各种票据遂被淘汰。
新中国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据的使用,当时规定:汇票、本票在国内不得使用,汇票仅限国际贸易中使用,个人不得使用支票,企业与其他单位使用以转账支票为主。进入20世纪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深入到各个方面,票据在我国逐渐开始大规模使用,目前我国使用的《票据法》(1996年颁布)和《支付结算办法》(1997年颁布)规定的票据基本上与国际通行的票据一致,我国的票据使用和发展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时期。(资料来源:《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王小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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