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个人独资企业如何设立
一、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2、以上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4、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用(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
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6、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9、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二、已成立企业变更名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填写表格: 《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三、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80元。 计价格(1999)1707号、鄂价费字(1999)341号07号、鄂
价费字(1999)341号
流程预览:
向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登记
↓
向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开业登记
↓
获得前置审批单位许可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所谓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1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
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申办从事餐饮业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
人须是非在职人员,具备相应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经营条件。
申请办理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应提交文件
申请办理应具备的应提交文件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企业住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注意:省工商局不办理这登记类,请到企业所在地工商分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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