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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旧房装修-房屋修缮范围及其分类
发布日期:2013-06-15

        武汉旧房装修-房屋修缮范围及其分类

 

  房屋修缮工程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的规定,以及《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有关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是对业主共有部分的管理,业主的专有部分不是物业管理的管理对象。
  武汉旧房装修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企业实施房屋修缮管理时,对物业共有部位(包括建筑物共有部分和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的修缮,使用的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专有部分的修缮,费用由业主承担;因业主和使用人造成的共有部分受损,费用也由业主和使用人承担。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规定,房屋的修缮,均应按照租赁法的规定或租赁合同的约定办理。但业主和使用人因使用不当、超载或其它过失引起的损坏,应由业主和使用人负责赔修;业主和使用人因特殊需要对房屋或它的装修、设备进行增、搭、拆、扩、改时,必须报经营管理单位鉴定同意,除有单项协议专门规定者外,其费用由业主和使用人自理;因擅自在房基附近挖掘而引起的损坏,业主和使用人应负责修复。  
  市政污水(雨水)管道及处理装置、道路及桥涵、房屋进户水电表之外的管道线路、燃气管道及灶具、城墙、危崖、滑坡、保坎、人防设施等的修缮,由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 
  房屋修缮时,应注意做到:与抗震设防相结合;与白蚁防治相结合;与预防火灾相结合;与抗洪防风相结合;与防范雷击相结合。在确保居住安全及财力物力可能的条件下,应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房屋修缮工程的分类 
  根据《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的规定,修缮工程的分类,按照房屋完损状况,分为翻修、大修、中修、小修和综合维修。 
  (1)翻修工程凡需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的工程为翻修工程。翻修工程应尽量利用旧料,其费用应低于该建筑物同类结构的新建造价。武汉旧房装修翻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完好房屋标准的要求。翻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主体结构严重损坏,丧失正常使用功能,有倒塌危险的房屋;因自然灾害破坏严重,不能再继续使用的房屋;地处陡峭易滑坡地区的房屋,或地势低洼长期积水无法排出地区的房屋。无修缮价值的房屋。基本建设规划范围内需要拆迁恢复的房屋。  
  (2)大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大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房屋。  
  (3)中修工程凡需牵动或拆换少量主体构件,但保持原房的规模和结构的工程为中修工程。中修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下。中修后的房屋70%以上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的要求。中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一般损坏房屋。  
  (4)小修工程凡以及时修复小损小坏,保持房屋原来完损等级为目的的日常养护工程为小修工程。小修工程的综合年均费用为所管房屋现时造价的1%以下。  
  (5)综合维修工程凡成片多幢(大楼为单幢)大、中、小修一次性应修尽修的工程为综合维修工程。综合维修工程一次费用应在该片(幢)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0%以上。综合维修后的房屋必须符合基本完好或完好标准的要求。综合维修的竣工面积数量在统计时进入大修工程。

 

武汉旧房装修-房屋修缮范围及其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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