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以下简称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按 GB 17258设计制造的、公称工作压力为 16MPa~20MPa,公称容积为30L-120L,工作温度为一500C-60℃的钢瓶。公称容积小于30L或大于120L的钢瓶可参照本标 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压缩天然气充气站用的储气钢瓶,也不适用于复合材料钢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7144 气瓶颜色标志
GB8335 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9251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10878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1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5382 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
GB17258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GB17926 车用压缩天然气瓶阀
JB4730 压力容器无损检测
质技监局锅发2000年 12月250号文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 检验机构、检验周期与检验项 目



3.1 检验机构
进行钢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GB12135的要求,并经国家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检验机构必须配备测试天然气钢瓶性能指标的专用试验仪器和设备。
3.2 检验周期
3.2.1 钢瓶的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用钢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一年。
3.2.2 对到期需进行定期检验的钢瓶,或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钢瓶有严重腐蚀、损伤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时,钢瓶业主应及时将钢瓶及该钢瓶对应的车牌号送交检验单位,由检验单位进行检验 或确定未到期的钢瓶是否需要提前进行检验。钢瓶的拆卸工作须由从事车用钢瓶安装或改装的专业单 位承担,业主不得 自行拆卸钢瓶。在发生交通事故中受到损伤的汽车所用的钢瓶和附件,如需重新使 用,应对钢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3.2.3 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3.3检验项目
钢瓶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音响检查、瓶口螺纹检查、内部检查、尤损检测、重量与容积测定、水压试验、内部干燥、瓶阀检验和气密性试验。
4 检验准备
4. 记录
4.1.1逐只检查记录钢瓶制造标志和检验标志。记录内容包括国别、制造单位许可证号或单位代码、钢瓶编号、制造年月、公称工作压力、水压试验压力、实际容积、实际重量、瓶体设计壁厚、上次检验日期、 钢瓶所在车辆的车牌号。
4. 1.2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认可的厂商制造的钢瓶、制造标志不符合GB 17258或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钢瓶、制造标志模糊不清或项目不全导致无法评定的钢瓶、有关政府文件规定不 准再用的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 1.3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用钢瓶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4.2 瓶内介质处理对瓶内的介质,在保证安全、卫生和不污染环境的条件下,采用适当的方法将气体排净,然后用氮气进行置换。
4.3瓶阀拆卸与表面清理
4.3. 1确认瓶内压力与大气压力一致时,由检验机构负责拆下瓶阀。
4.3.2对于瓶阀无法开启或拆下的钢瓶,应与待检瓶分别存放以待另行妥善处理。
4.3.3用不损伤瓶体金属的适当方法,将钢瓶内外表面的污垢、腐蚀产物、沾染物等有碍表面检查的杂物以及外表面的疏松涂敷物清除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