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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气体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13-04-27

          合肥气体灭火系统是指平时灭火剂以液体、液化气体或气体状态存贮于压力容器内,灭火时以气体(包括蒸汽、气雾)状态喷射作为灭火介质的灭火系统。并能在防护区空间内形  CO2气体灭火系统成各方向均一的气体浓度,而且至少能保持该灭火浓度达到规范规定的浸渍时间,实现扑灭该防护区的空间、立体火灾。   

合肥气体灭火系统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有关专家研究表明,包括哈龙灭火剂在内的氯氟烃类物质在大气中的排放,将导致对大气臭氧层的破坏,危害人类的生存环境,1990年6月在英国伦敦由57个国家共同签定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决定逐步停止生产和逐步限制使用氟里昂、哈龙灭火剂。我国于1991年6月加入了《蒙特利尔议定书》(修正案)缔约国行列,承诺2005年停止生产哈龙1211灭火剂,2010年停止生产哈龙1301灭火剂。并于1996年颁布实施《中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   

合肥气体灭火系统1996年以后,哈龙替代品及其替代技术研究迅速发展,短短几年,七氟丙烷、惰性混合气体(以下简称IG-541)、三氟甲烷等灭火系统相继出现,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了《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GA400-2002),对七氟丙烷、三氟甲烷、IG-541(又名烟烙尽,含52%氩气+40%氮气+8%二氧化碳)、 IG-55(氮气50%+氩气50%)、IG-01(纯氩气)、IG-100(纯氮气)等灭火系统的生产、检验作出明确的规定。

         合肥气体灭火系统适用范围  合肥气体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电气火灾;   

2、固体表面火灾;   

3、液体火灾;   

4、灭火前能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   

注除电缆隧道(夹层、井)及自备发电机房外,K型和其他型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不得用于其他电气火灾.   

合肥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干扑救下列火灾:   

1、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钾、镁、钠、钦、错、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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