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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欠费须付滞纳金
发布日期:2013-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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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向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用新凯越轿车一辆,到期后不交租金,汽车租赁公司于是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及滞纳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孙某向汽车租赁公司支付租赁相关费用3131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上述费用自2010年10月28日至实际结清之日止的滞纳金。

  汽车租赁公司诉称,2010年10月8日,孙某向公司租用新凯越轿车一辆,预订租期1天,但孙某到期后没有按时还车,要求续租,公司同意,但要求孙某尽快结清费用。后孙某于2010年10月27日将车辆停放于门店附近酒店后离开,离开后通知公司工作人员车辆停放地点。公司联系孙某要求还款,但孙某的手机均无人接听。公司曾发送律师函催款,但孙某也不予理会。汽车租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向公司支付尚欠的租赁相关费用3131元;判令孙某按合同约定自201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每日向公司支付相当于尚欠总费用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被告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孙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孙某与汽车租赁公司订立的汽车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孙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租赁相关费用,但其至今未缴纳租赁相关费用。汽车租赁公司主张的租赁相关费用3131元及依据合同主张的滞纳金,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王婷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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