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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江苏网7月29日讯 交少量的押金,到汽车租赁公司租辆车,然后将租来的车抵押给别人,得到一笔钱后就溜之大吉。昨日,南京中院公布一起租车诈骗案,提醒汽车租赁公司注意防范。
江苏籍男子张某因欠下巨额债款无力偿还,产生以租车的名义诈骗的想法。2009年10月底,张某在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三菱轿车一辆,并以该车作抵押,向他人分两次借了30余万元。同年12月4日,张某又到该汽车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尼桑天籁牌轿车,因为其欠某公司的钱,遂将该尼桑轿车抵押给该公司的一个班组长。次年5月12日,张某又从租赁公司借了一辆尼桑风神牌轿车,因为其向杨某借款及欠杨某其他债务,张某又将该车抵押给杨某。
案发时,张某以租车的名义向南京某汽车租赁公司先后骗取了包括三菱、本田、尼桑等品牌在内的5辆汽车,总价值40余万元,将它们分别抵押给多位债权人,以此借款1400余万元。
秦淮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南京中院在公布此案时表示,不法分子主要通过伪造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等证件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从而骗取租赁公司的汽车,将其占为己有。而汽车租赁市场由于缺乏基本的身份识别和安全保障措施,业务流程不按照规范严格操作,致使骗租汽车案件数量与日俱增。法院提醒汽车租赁企业要提高防范意识,完善租赁业务流程。在签订租赁合同时,严格依据合同法规定,对租车客户提供证件的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同时加强对客户资信调查,对于未能及时支付租金、归还车辆或者一次或分次租赁多部汽车的客户,应提高警惕,发现其有合同诈骗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采取报警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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