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秸秆颗粒 为优化我市能源结构,发展可持续能源,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沈阳秸秆颗粒等标准制定本技术规范。 本技术规范主要适用于我市二环以外地区2吨以下原煤散烧锅炉的替代。
沈阳秸秆颗粒规范所指的生物质颗粒燃料,是指将秸秆或农业加工残余物、木业工残余物经干燥、粉碎到一定粒度后,在一定的温度、湿度和压力条件下,挤成颗粒状固体燃料。由于其具有节能、环保等特征,基本可视为一种清洁燃料。 本技术规范所指的生物质锅炉是适用于生物质颗粒燃料的专用锅炉,不允许烧煤及其它燃料。新安装生物质锅炉的,所替代下来的燃煤锅炉必须拆除;改造的生物质锅炉,只允许生物质颗粒燃料。
沈阳秸秆颗粒推广工作中,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生物质锅炉的安及使用、燃料的生产及销售等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生物质颗粒燃料及锅炉的生产,应符合本技术规范的技术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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