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 游泳场所》在市质监局网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规定,游泳场所救生员应不少于2人,人均游泳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将严控人数。
该规范是北京针对游泳场所安全规范制定标准,适用于向社会公众开放的人工游泳场所,如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的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当然支架游泳池和充气游泳池也就都包含在内的。
该规范对游泳场所的场地、设备设施、人员、安全应急都做了规定。如游泳场所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池面应有明显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志,或有深、浅水隔离带,浅水区水深不应超过1.2米,要把教学、训练区域与一般活动区域区分开,开放夜场时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水面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等。
同时要求,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场所,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人;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增加250平方米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人;游泳者的人均游泳面积不应小于2.5平方米,根据接待能力严控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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