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3年11月25日,被告人吴某、肖某为做家具自用,携带弯把锯等工具,乘坐被告人肖某驾驶的蓝色面包车,到尤溪县梅仙镇谢坑村“坑头界”山场,非法采伐闽楠3株,造材成2米长段木11根,并将其中10根段木装上面包车。11月26日凌晨,两被告人在运输闽楠段木途中被谢坑村干部当场抓获。经尤溪县林业技术人员检量鉴定,被告人吴某、肖某非法采伐的3株树木为国家二级保护植物闽楠,立木蓄积1.9436立方米。
审理:尤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闽楠3株,情节严重,被告人吴某、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吴某、肖某认罪,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并赔偿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吴某、肖某的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吴某、肖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
评析:闽楠系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生长缓慢,木质优良,数量稀少,深受木雕艺术和家具制造业的追捧。近年来,非法采伐闽楠犯罪居高不下。一些人法治意识淡薄,极易被盗伐者诱惑和利用,受雇参与盗伐、运输闽楠。在此提醒,面对日趋严峻的生态保护形势,国家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任何侵犯国家的林业管理制度,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不论采伐、毁坏的数量、程度,均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此案给那些法律意识淡薄、企图以身试法者一个严厉警告: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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