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0日,宋先生以准备开设西安游戏机出租为由,向赵某租借大奔游戏机8台、斗地主游戏机4台,并于当日将这批游戏机装运到案外人唐某处。后因宋先生未付租金,赵某向宋先生索要,却发现上述游戏机已下落不明。不久,赵某找到宋先生,逼迫他还钱,并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去年2月,原南汇区法院判决认定赵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刑。
此后,赵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宋先生返还所借游戏机并支付租金。宋先生辩称,涉案西安游戏机出租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的管制物,具有赌博功能,系赌博工具,应当由国家依法追缴、没收,故双方的租赁行为属违法,自己无需支付所谓的租金。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西安游戏机出租房内使用。赵某明知宋先生租借的目的是用于经营游戏机房,双方的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扰乱了国家文化市场管理秩序,属无效合同。因此赵某不得向宋先生主张所谓租金,涉案游戏机应收缴而不是返还。鉴于游戏机下落不明,暂不作收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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