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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13-02-24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解读

    国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出台的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于4月14日正式发布。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认定办法》同时发布的还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依照《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该办法的出台是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配合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大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认真解读《认定办法》,为贯彻落实我区“科教兴区”战略,推进全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1.依据《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基本条件
 一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是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是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四是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2.《认定办法》配套出台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和“十一五”发展规划,为《认定办法》配套编制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大领域。明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服务)必须属于该八大领域内。
    3.《认定办法》强调企业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的创新能力 
    《认定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该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这里包括了几层含义,一是企业所从事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技术方向;二是具有自主研究开发能力,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三是企业的主营业务必须与自身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活动密切相关。符合以上特征并达到相应认定指标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认定办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解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新的《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过去只有国家高新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高新区外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办法》根据新的形势发展,取消了原有地域界限,不分区内区外,对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实行统一认定,共同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实现了由区域政策向产业政策的转移。 
        5.《认定办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组织管理 
        为做好企业认定和政策落实工作,《认定办法》加大了部门合作与政策协调力度。科技部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通过这一改革措施,保证认定企业与享受政策同步进行。
        6.我区高新技术企业情况 
        目前我区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7家,其中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1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6家。依据《认定办法》的要求,均需重新进行认定,经认定合格后才可以享受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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