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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自主委托律师代理
发布日期:2013-11-19

江西创源律师事务所刘化时律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第二款“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规定,你委托律师代理,这是你的权利。某法官要求你到某个律师事务所请某律师代理,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是不符合自主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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