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日前承办了一宗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双方的法律关系很清楚,胜诉结果应在意料之中,但是当事人十分担心执行问题,经过调查发现,债务人有一些不动产和动产,因此在起诉时拟进行诉讼财产保全。但是当事人前段时间流动资金暂时遇到周转问题,保全财产价值又比较大,加之法院的审查相当严格,因此其提供的担保无法获得法院批准。由于案件涉及时效等问题致使当事人非常焦急。这时,当事人通过某种途径了解到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提供司法担保,遂与之接触,在提供相关资料后竟然很快获得了批准,由于某投资公司在法院和金融机构中具有较高信誉,故其提供的信用担保很快得到法院认可,当事人如愿获得诉讼保全裁定,并在胜诉后获得顺利执行。由此,笔者对于通过引入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提升诉讼保全制度的效用问题引发了一些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保全制度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一种紧急强制性措施。法律专门设计此制度的初衷是为保证后面的执行工作得到顺利实施,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切实实现。司法实践表明,凡是进行了有效诉讼保全的案件,其在执行阶段遇到的障碍相对就小,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权利义务能够及时实现,司法权威和审判价值得以彰显。应当说,大力推进诉讼保全制度的开展,充分发挥其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效用,对于有效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执行难问题和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是十分重要的。
但是,在实践当中,很多案件的当事人在有条件进行诉讼保全的情况下却没有申请进行诉讼保全,主动放弃了启动这一法律制度的权利,究其原因,除了缺乏法律常识的原因外,大部分是因为受到诉讼保全担保制度的制约。诉讼保全担保制度是指申请人在向法院申请进行财产保全时,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由于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有可能影响被申请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导致一定的损失,为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有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法院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时,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申请保全财产等值的经济担保,保证对财产保全不当的损失能够进行赔偿。设置此项制度主要是为解决发生保全错误情形时的损失赔偿问题,避免法院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由于资金周转紧张、抵押财产价值不足、在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保证人等原因,难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诉讼保全担保,而且,即使提供了保全担保,因法院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对于诉讼保全申请人提供的各类担保审查比较严格,其被认可的比例较低,因此就造成启动诉讼保全制度难,进而导致执行难的无奈后果,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提高,法律的制度资源被浪费,法院的司法权威遭受质疑。
如何才能解决诉讼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操作瓶颈,从而限度地提升诉讼保全制度的效用,切实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引入和推广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来解决。
在当事人和法院之间增加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作为解决诉讼保全担保制度难题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优势:
一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中立性。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一方,由于与保全裁定结果利害相关,故其提交的诉讼保全担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信度难免受到法官的质疑,而信用担保机构是以自身的行为信用和能力信用为信用保障,作为独立、中立、客观、公正的信用中介机构参与到诉讼保全法律程序中的,其利害关联性明显要弱化很多。虽然信用担保机构出具担保的行为本身是受利益驱动的,但是作为专营此项业务的中介组织,信用担保机构不会为了某宗个案而轻易损害自身赖以生存的“信用”,相反,信用担保机构在出具担保前通常会设计严格规范的业务评审制度来控制和规避自身的经营风险。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会规定严密的项目评审流程,配备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对案件的诉讼前景进行客观分析和预测,同时对诉讼保全标的物的选择进行判断,还可能根据案件情况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措施。通过各种运作手段的合理组合达到化解因出售“信用”而产生的风险。对于申请人提供的不符合法院要求的担保方式,信用担保公司还可以凭借自身的专业化运作,将其作为反担保措施接受过来,通过多种组合方式,达到资产保全的目的。因此,信用担保公司参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从某种角度来看,实际是代替法院完成了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方式的审核以及后期的担保资产的追索。
二是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威性。信用担保公司是以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对申请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提供信用保证的中介服务、收取担保费用,是专业信用担保公司的业务模式,信用保障的权威性是其安身立命之本。信用担保公司对于自己做出的担保承诺必须做到“一诺千金”,一旦发生保全错误就应立即履行现金代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丝毫后退余地,即使只有一次失信行为都将使之丧失整个业务市场,这就使得信用担保机构在提供担保时必须以科学、客观、审慎的态度对申请人的资料进行专业评估和认真审查,而这个环节正是担保公司作为中立的担保中介机构对诉讼财产保全出现申请错误进行法律风险过滤的重要环节。从另一角度讲,也为法院规避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设置了一道有力保障,化解了法院的后顾之忧。可见,信用担保公司显著的信誉特征、及时的代偿能力和严格的风险过滤体系是其权威性的重要保障。
鉴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专门的信用担保机构的引入将扩大诉讼保全措施的实际运用范围,提高办案效率,非常有利于法院审判工作的推进和执行工作的实施,同时会因解决实际操作困难而受到广大当事人的欢迎。目前,已经有一批类似北京首创投资担保公司这样的信用担保机构积极介入到诉讼保全担保业务领域当中,他们凭借多年建立的市场信誉和丰富的业务经验,成功承办了众多诉讼保全担保案例,获得了当事人的信任,提升了法院的认可程度,建立了良好的市场信用,这种操作模式值得重视和推广。相信通过专业信用机构的引入,诉讼保全制度将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