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和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向各保荐机构下发了《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对新股发行定价过程的监管,强化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促使市场参与各方切实履职尽责,合理定价,理性参与,《通知》对新股发行定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使之更具可操作性。
一是明确了行业市盈率比较口径。
《通知》要求发行人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选取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按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指引进行分类的行业市盈率,具体应选择发行人所属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滚动市盈率进行比较。在发行人计算发行市盈率时,可采用两套计算方法:按发行人经审计的最近会计年度经营业绩计算;或按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基准日前12个月的经营业绩计算。按后者计算的,需由申报会计师出具审阅意见。
二是明确发行人、保荐机构需对发行定价合理性及风险性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和披露。
发行人根据询价结果拟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召开董事会对发行定价进行讨论确认,分析并披露定价的风险性因素及其相关影响,主承销商需对发行定价的合理性以及风险因素进行分析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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