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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人事代理-《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公司派遣公司门
发布日期:2013-09-22

  【摘要】之前的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几万,几十万就可以自主挂牌经营,导致劳务市场混乱,7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对这一现象实施规范,对劳务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都严格要求。

  6月24日,从成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下发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将劳务派遣单位注册资本要求已从不得少于50万元大幅提高至不得少于200万元。

  据悉,《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准入“门槛”过低,只要求“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由于缺乏监管,一些不具备经营能力的劳务派遣单位进入派遣行业,出现“同工不同酬”等侵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办法》决定大幅提高准入门槛,要求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注册资本不得少于200万元,并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门槛提升后,劳务派遣单位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除了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之外,还要提交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等。

  按照规定,下月起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此外,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办法》中有一亮点:加强劳务派遣监督管理。《办法》建立了劳务派遣单位定期报告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同时,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

  我国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现象非常普遍。一些国有企业、垄断行业、上市公司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有的甚至占到职工比例50%以上。大量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单位主要集中在建筑业、服务业、通信业、金融业、石油开采业、制造业等领域和部门,一些机关事业单位也越来越多地采用这种用工形式。大多数劳务派遣工除了在工资待遇、年终奖、休假等方面和正式工有很大差距之外,在逢年过节所发福利、享受住房、养老保险等方面,也有很大差别,部分劳务派遣公司甚至不给员工缴纳社保。

  新劳动合同法最终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完善规范劳务市场,使得劳务市场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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