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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的能奸非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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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在 地: 四川省成都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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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详细说明

    摘要: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杨XX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仔细研究了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XX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仔细研究了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根据《刑法》第236条和1984年4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通奸而不是强奸,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从双方的平时关系看:双方的关系比较特殊,被害人的姨温XX又是被告人的舅母,双方因此很早就认识,并且接触比较多;被告人与胡XX结婚后,又成了被害人的婆家的姐夫,亲戚间走动频繁。被告人说曾与被害人有过两次性关系,本次通奸,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

    2、从案发环境上看:当天夜晚,被害人13岁的女儿在家,其上小学的儿子还睡在她的床上,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她可以喊其女儿或者是把儿子弄醒,让被告人无法得逞;周围的邻居与被害人住的很近,如果被害人大喊大叫,邻居可以听见,被告人也无法得逞,但是被害人什么也没有做。

    3、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看:被告人当时喝了一斤多米溜酒,已经喝醉了,不能走了,在一般情况下,喝醉酒的人的生殖器是处于疲软状态的,是不可能强行插入的,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配合,双方是难以完成性行为的。

    4、从报案时间上看:本案发生在2006年3月24日的晚上9点,事后,被告人一直呆在被害人的的家里,直到第二天早晨的7点才离开,这中间有10个小时,被害人并且有手机,被害人是有充足的告发时间的,但是她一直没有告发。从2006年3月24日到3月28日10点以前,这中间有4天的时间,被害人也一直没有告发。

    5、从告发情况看:事情发生后,被害人一直没有去公安机关告发,而是找被告人要钱,打电话让其公公去要,让其婆婆去要,打电话到广东找被告人的老婆要;被害人的丈夫回来后,也没有立即报案,而是找被告人要钱,通过亲戚朋友找被告人要钱。当被告人到被害人家里,将电视机砸了,将沙发烧了,双方发生打架,矛盾激化后,被害人的丈夫才报的警。如果不是矛盾激化,事情不张扬出去,钱能及时到帐,被害人及其丈夫报不报警,还是是个未知数。

    6、从被告人的供述上看:本案中被告人先后有5次供述,被告人杨XX一直说是通奸,从来不承认是强奸。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其拒不认罪就是为了逃脱罪责的无理狡辩。因为被告人供述是刑事诉讼重要的直接证据之一。辩护人认为其辩解具有合理性。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辩护人非常遗憾地认为,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7、从被害人的陈述上看:

    A、被害人的陈述均没有证明被告人使用了那些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整个过程没打一下,没骂一句。被害人不存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

    B、被害人的陈述不但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了强行暴力等手段,反而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并不违背她的意志,被害人说:被告人在发生性行为时,将舌头伸进她的嘴里,对被告人来说,这是强奸中最危险的动作,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作的;对被害人来说,这是最有利的时机,但是被害人没有咬伤他的舌头;被害人害怕被告人有病,在完事后,她立即用盐水洗了下身,应证了被告人的供述:他们在发生性行为时有语言交流,即被害人问被告人是否玩过,多少钱一次,被告人说玩过,50元,100元不等。

    C、从被害人的态度上看,对于关键的证据,被害人没有保存,而是将裤头洗了,将卫生纸扔到厕所里去了,也没有将被告人的衣服保存。其行为符合被害人当庭的陈述,她当时是自愿的。

    D、被害人当庭陈述,她与被告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E、被害人致所以说是强奸,是因为在要钱为目的没有达到,矛盾激化,在双方翻脸、关系恶化,事情张扬出去,其丈夫报警后,不得已才于2006年3月28日说是被强奸的。

    8、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A、证人胡XX与被害人是母女关系,并且是在事发5天后出具的证言,与客观实际不相吻合,互相矛盾,不真实,不可靠,不足以采信。例如:2006年3月29日,胡XX陈述说我妈清床时,在床上捡了两颗扣子。这与被害人关于“两颗扣子”的陈述完全不一致。

    B、2006年3月29日,胡XX陈述说,我迷迷糊糊快睡着的时候,听到外面扑通扑通的有响声,我就起床看是怎么回事,我问他在干什么,他也没有回答。2006年7月25日,胡玉婷陈述时又说:我当时很害怕,就转回屋里睡了,没有与她姑父说话。

    C、2006年7月25日,胡XX陈述时又说:他们没有看到我,我站在我妈卧室门口,屋里也没有灯,借着月光我见他们俩在床上。案发时间是农历2月25日晚上9点左右,这个时候根本没有月亮。胡XX为什么说假话,是因为被害人教她这么说的。

    D、物证粉红色秋裤,能证明什么?什么也证明不了。其颜色与被告人供述的白白的颜色不一致,被告人说被害人的衣服是自己脱的,根本没有破。被害人当庭陈述说她是为了告杨强奸,事后自己撕破的。

    E、证人胡X、李XX证实被告人一直不承认强奸,胡XX也证实说:我爸我妈问他有这事不?他不承认。

    F、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强奸,或者没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强奸的情况下,两枚扣子系孤证,并且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9、公诉人提供证据目录上的证据相互矛盾,并且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同时与被害人当庭陈述不一致,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10、公诉人在审判过程中,要求法院延期审理后提供的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5、166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系非法人证,不能进入庭审调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相 关物证证明方向不清,且来源不合法,也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通奸,为索要2万元钱,目的没有达到,翻脸后关系恶化,事情暴露张扬出去后,为了保住面子,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才把通奸说成强奸的,被害人当庭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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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杨XX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仔细研究了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XX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仔细研究了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根据《刑法》第236条和1984年4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通奸而不是强奸,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从双方的平时关系看:双方的关系比较特殊,被害人的姨温XX又是被告人的舅母,双方因此很早就认识,并且接触比较多;被告人与胡XX结婚后,又成了被害人的婆家的姐夫,亲戚间走动频繁。被告人说曾与被害人有过两次性关系,本次通奸,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

    2、从案发环境上看:当天夜晚,被害人13岁的女儿在家,其上小学的儿子还睡在她的床上,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她可以喊其女儿或者是把儿子弄醒,让被告人无法得逞;周围的邻居与被害人住的很近,如果被害人大喊大叫,邻居可以听见,被告人也无法得逞,但是被害人什么也没有做。

    3、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看:被告人当时喝了一斤多米溜酒,已经喝醉了,不能走了,在一般情况下,喝醉酒的人的生殖器是处于疲软状态的,是不可能强行插入的,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配合,双方是难以完成性行为的。

    4、从报案时间上看:本案发生在2006年3月24日的晚上9点,事后,被告人一直呆在被害人的的家里,直到第二天早晨的7点才离开,这中间有10个小时,被害人并且有手机,被害人是有充足的告发时间的,但是她一直没有告发。从2006年3月24日到3月28日10点以前,这中间有4天的时间,被害人也一直没有告发。

    5、从告发情况看:事情发生后,被害人一直没有去公安机关告发,而是找被告人要钱,打电话让其公公去要,让其婆婆去要,打电话到广东找被告人的老婆要;被害人的丈夫回来后,也没有立即报案,而是找被告人要钱,通过亲戚朋友找被告人要钱。当被告人到被害人家里,将电视机砸了,将沙发烧了,双方发生打架,矛盾激化后,被害人的丈夫才报的警。如果不是矛盾激化,事情不张扬出去,钱能及时到帐,被害人及其丈夫报不报警,还是是个未知数。

    6、从被告人的供述上看:本案中被告人先后有5次供述,被告人杨XX一直说是通奸,从来不承认是强奸。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其拒不认罪就是为了逃脱罪责的无理狡辩。因为被告人供述是刑事诉讼重要的直接证据之一。辩护人认为其辩解具有合理性。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辩护人非常遗憾地认为,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7、从被害人的陈述上看:

    A、被害人的陈述均没有证明被告人使用了那些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整个过程没打一下,没骂一句。被害人不存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

    B、被害人的陈述不但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了强行暴力等手段,反而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并不违背她的意志,被害人说:被告人在发生性行为时,将舌头伸进她的嘴里,对被告人来说,这是强奸中最危险的动作,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作的;对被害人来说,这是最有利的时机,但是被害人没有咬伤他的舌头;被害人害怕被告人有病,在完事后,她立即用盐水洗了下身,应证了被告人的供述:他们在发生性行为时有语言交流,即被害人问被告人是否玩过,多少钱一次,被告人说玩过,50元,100元不等。

    C、从被害人的态度上看,对于关键的证据,被害人没有保存,而是将裤头洗了,将卫生纸扔到厕所里去了,也没有将被告人的衣服保存。其行为符合被害人当庭的陈述,她当时是自愿的。

    D、被害人当庭陈述,她与被告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E、被害人致所以说是强奸,是因为在要钱为目的没有达到,矛盾激化,在双方翻脸、关系恶化,事情张扬出去,其丈夫报警后,不得已才于2006年3月28日说是被强奸的。

    8、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A、证人胡XX与被害人是母女关系,并且是在事发5天后出具的证言,与客观实际不相吻合,互相矛盾,不真实,不可靠,不足以采信。例如:2006年3月29日,胡XX陈述说我妈清床时,在床上捡了两颗扣子。这与被害人关于“两颗扣子”的陈述完全不一致。

    B、2006年3月29日,胡XX陈述说,我迷迷糊糊快睡着的时候,听到外面扑通扑通的有响声,我就起床看是怎么回事,我问他在干什么,他也没有回答。2006年7月25日,胡玉婷陈述时又说:我当时很害怕,就转回屋里睡了,没有与她姑父说话。

    C、2006年7月25日,胡XX陈述时又说:他们没有看到我,我站在我妈卧室门口,屋里也没有灯,借着月光我见他们俩在床上。案发时间是农历2月25日晚上9点左右,这个时候根本没有月亮。胡XX为什么说假话,是因为被害人教她这么说的。

    D、物证粉红色秋裤,能证明什么?什么也证明不了。其颜色与被告人供述的白白的颜色不一致,被告人说被害人的衣服是自己脱的,根本没有破。被害人当庭陈述说她是为了告杨强奸,事后自己撕破的。

    E、证人胡X、李XX证实被告人一直不承认强奸,胡XX也证实说:我爸我妈问他有这事不?他不承认。

    F、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强奸,或者没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强奸的情况下,两枚扣子系孤证,并且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9、公诉人提供证据目录上的证据相互矛盾,并且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同时与被害人当庭陈述不一致,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10、公诉人在审判过程中,要求法院延期审理后提供的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5、166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系非法人证,不能进入庭审调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相 关物证证明方向不清,且来源不合法,也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通奸,为索要2万元钱,目的没有达到,翻脸后关系恶化,事情暴露张扬出去后,为了保住面子,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才把通奸说成强奸的,被害人当庭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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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杨XX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仔细研究了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杨XX亲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辩护人仔细研究了起诉书,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情况,根据《刑法》第236条和1984年4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发布《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与被害人是通奸而不是强奸,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1、从双方的平时关系看:双方的关系比较特殊,被害人的姨温XX又是被告人的舅母,双方因此很早就认识,并且接触比较多;被告人与胡XX结婚后,又成了被害人的婆家的姐夫,亲戚间走动频繁。被告人说曾与被害人有过两次性关系,本次通奸,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

    2、从案发环境上看:当天夜晚,被害人13岁的女儿在家,其上小学的儿子还睡在她的床上,如果被害人不同意,她可以喊其女儿或者是把儿子弄醒,让被告人无法得逞;周围的邻居与被害人住的很近,如果被害人大喊大叫,邻居可以听见,被告人也无法得逞,但是被害人什么也没有做。

    3、从发生性关系的过程看:被告人当时喝了一斤多米溜酒,已经喝醉了,不能走了,在一般情况下,喝醉酒的人的生殖器是处于疲软状态的,是不可能强行插入的,如果没有被害人的配合,双方是难以完成性行为的。

    4、从报案时间上看:本案发生在2006年3月24日的晚上9点,事后,被告人一直呆在被害人的的家里,直到第二天早晨的7点才离开,这中间有10个小时,被害人并且有手机,被害人是有充足的告发时间的,但是她一直没有告发。从2006年3月24日到3月28日10点以前,这中间有4天的时间,被害人也一直没有告发。

    5、从告发情况看:事情发生后,被害人一直没有去公安机关告发,而是找被告人要钱,打电话让其公公去要,让其婆婆去要,打电话到广东找被告人的老婆要;被害人的丈夫回来后,也没有立即报案,而是找被告人要钱,通过亲戚朋友找被告人要钱。当被告人到被害人家里,将电视机砸了,将沙发烧了,双方发生打架,矛盾激化后,被害人的丈夫才报的警。如果不是矛盾激化,事情不张扬出去,钱能及时到帐,被害人及其丈夫报不报警,还是是个未知数。

    6、从被告人的供述上看:本案中被告人先后有5次供述,被告人杨XX一直说是通奸,从来不承认是强奸。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其拒不认罪就是为了逃脱罪责的无理狡辩。因为被告人供述是刑事诉讼重要的直接证据之一。辩护人认为其辩解具有合理性。当然,根据《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辩护人非常遗憾地认为,其他证据也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7、从被害人的陈述上看:

    A、被害人的陈述均没有证明被告人使用了那些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整个过程没打一下,没骂一句。被害人不存在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况。

    B、被害人的陈述不但不能证明被告人使用了强行暴力等手段,反而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并不违背她的意志,被害人说:被告人在发生性行为时,将舌头伸进她的嘴里,对被告人来说,这是强奸中最危险的动作,一般情况下,是不敢作的;对被害人来说,这是最有利的时机,但是被害人没有咬伤他的舌头;被害人害怕被告人有病,在完事后,她立即用盐水洗了下身,应证了被告人的供述:他们在发生性行为时有语言交流,即被害人问被告人是否玩过,多少钱一次,被告人说玩过,50元,100元不等。

    C、从被害人的态度上看,对于关键的证据,被害人没有保存,而是将裤头洗了,将卫生纸扔到厕所里去了,也没有将被告人的衣服保存。其行为符合被害人当庭的陈述,她当时是自愿的。

    D、被害人当庭陈述,她与被告人发生关系是自愿的,与被告人的多次供述是一致的

    E、被害人致所以说是强奸,是因为在要钱为目的没有达到,矛盾激化,在双方翻脸、关系恶化,事情张扬出去,其丈夫报警后,不得已才于2006年3月28日说是被强奸的。

    8、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A、证人胡XX与被害人是母女关系,并且是在事发5天后出具的证言,与客观实际不相吻合,互相矛盾,不真实,不可靠,不足以采信。例如:2006年3月29日,胡XX陈述说我妈清床时,在床上捡了两颗扣子。这与被害人关于“两颗扣子”的陈述完全不一致。

    B、2006年3月29日,胡XX陈述说,我迷迷糊糊快睡着的时候,听到外面扑通扑通的有响声,我就起床看是怎么回事,我问他在干什么,他也没有回答。2006年7月25日,胡玉婷陈述时又说:我当时很害怕,就转回屋里睡了,没有与她姑父说话。

    C、2006年7月25日,胡XX陈述时又说:他们没有看到我,我站在我妈卧室门口,屋里也没有灯,借着月光我见他们俩在床上。案发时间是农历2月25日晚上9点左右,这个时候根本没有月亮。胡XX为什么说假话,是因为被害人教她这么说的。

    D、物证粉红色秋裤,能证明什么?什么也证明不了。其颜色与被告人供述的白白的颜色不一致,被告人说被害人的衣服是自己脱的,根本没有破。被害人当庭陈述说她是为了告杨强奸,事后自己撕破的。

    E、证人胡X、李XX证实被告人一直不承认强奸,胡XX也证实说:我爸我妈问他有这事不?他不承认。

    F、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强奸,或者没有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被告人强奸的情况下,两枚扣子系孤证,并且是间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强奸行为。

    9、公诉人提供证据目录上的证据相互矛盾,并且没有得到合理排除,同时与被害人当庭陈述不一致,不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奸罪。

    10、公诉人在审判过程中,要求法院延期审理后提供的证据,违反《刑事诉讼法》第165、166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系非法人证,不能进入庭审调查,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相 关物证证明方向不清,且来源不合法,也同样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与被告人通奸,为索要2万元钱,目的没有达到,翻脸后关系恶化,事情暴露张扬出去后,为了保住面子,推卸责任、嫁祸于人,才把通奸?党汕考榈模缓θ说蓖サ某率鲋っ鞅桓嫒说男形共怀汕考椤?/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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